2月17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应当符合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尚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举报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则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标准将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案件性质以及罚没款等因素综合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