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对全省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监管责任、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湖南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意见》指出,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应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坚持因地制宜和积极稳妥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意见》明确,整合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监管职能,划转各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编制,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划转市州、县市区质监、工商及基层工商相应的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在乡镇(街道)(或按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作为派出机构,每所人员编制3-5名;要在村(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意见》强调,除划转的编制外,编制不足的部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要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此外,2009年机构改革中,餐饮食品监管职能及其人员、编制、经费划转工作未到位的,此次改革一并落实到位,
《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确保改革平稳过渡;要严肃改革纪律,加强监督、纠正问题、追究责任;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应于2014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