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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刑警纳入黑食品监管 打击食药违法犯罪
来源:半岛网    更新时间:2014年03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父子上阵,卖病死猪肉;酒中加水,和有毒添加剂;毒水泡制,加工牛百叶……以后这些食品犯罪,将有公安机关严查严打了。3月13日,青岛市公安局正式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各公安分、市局也组建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以后,咱青岛就有了一支打击食药违法犯罪的专业队伍。将过去的行政执法难题,直接和刑事司法衔接,让黑作坊彻底‘难受’一下!”

   “食品药品安全是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每个市民的生命安全。然而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犯罪活动也持续增多,还具有涉案领域广泛、手段多样、隐藏性强等特点,严重危害了市场秩序。”

   3月13日上午,青岛市公安局在刑警支队,正式举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的成立仪式。过去,食品安全问题有食药监、工商、商务等多个部门联合管理和查处,势必存在监管重复和监管盲点。新成立的侦查支队,将有哪些变化?

   市公安局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专业队伍的成立,标志着咱青岛就有了一支打击食药违法犯罪的专业队伍。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有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工作的法律、法规;掌握食品药品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的对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犯罪活动的侦查工作;依法履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公安行政处罚权;负责与食药监、工商、商务、农委、卫生等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工作合作机制,并对相关部门发现的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如果情节严重,将由刑警查处‘小贩’.“

   记者了解到,在刚过去的2013年,岛城食安问题面临了严峻的挑战。公安机关依据职能,共立案查处食品药品类犯罪案件26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0余名,打掉生产销售窝点150余个。一批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药品犯罪行为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不少黑心商贩是铤而走险,不仅需要常规检查,更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给予强势打击。

   随后警方也向记者透露了今年以来查处的案例:今年1月9日,平度警方接到市民举报电话,称在平度市店子镇某村有人杀病死猪。警方随即将孙某某父子二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扣病死猪肉400余公斤。一查不要紧,俩人已经卖了近两年。从2012年5月份以来,父子二人由儿子孙某负责收购病死猪,父亲孙某某负责宰杀并对外销售病死猪肉。据父子二人供述称,他们认为病死猪”没有大问题“,肉质比较好的,他们还会送人,实在太差的肉,就喂了自家的狗。

   记者从市刑警支队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然而不少民警坦言,这样处罚力度,仍难以阻止不少违法分子铤而走险。为了确保公安侦查支队能将问题食品堵在市场大门之外,支队成立后将广泛走访食药监、工商、商务、农委、卫生等相关部门,启动联合执法。通过完善多部门协作、多警种合成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过去行政执法困难,向刑事司法打击的有效衔接。

   记者了解到,除了加大打击力度以外,目前青岛市也启动了”市场派员派驻“制度。在流通量较大的主要食品批发市场安排专员进行”盯梢“.针对一些企业加工销售过期食品等问题,建立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通过加强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储存环节的监管,严防不合格食品回流,随时为侦查支队举报违法信息。文/图 记者 王宗阳

   去年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生产毒豆芽的占多数

   ”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青岛中院通报了2013年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2013年至2014年3月,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2013年以来,青岛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收案数、审结数、判处的被告人数均有所增加,罪名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而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17件。夫妻共同犯罪,采取家庭式的小作坊经营。发案多为群众举报,群众对该类行为一旦发现均积极举报,加上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案件大都没有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

   青岛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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