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公告 >> 浏览文章
山东规定举报食品犯罪最高可获涉案额10%奖励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10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山东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山东举报食品安全犯罪,举报人最高可获涉案货值金额8%—10%的奖励,对于举报“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和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案件的举报人,将按举报奖励额度上限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记者15日下午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这一消息,据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办法》已于9月30日印发施行,公安厅同时还公布了山东各地公安机关受理举报联系方式。

  据《山东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举报奖励分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对于举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等人员,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案件的,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办法》规定,下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属于奖励举报范围: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其他涉嫌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犯罪的行为。

  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举报。对一般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直接向涉案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举报。对于涉嫌重大犯罪或跨省市犯罪的,可直接向山东省公安厅举报。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办法》规定,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同时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兑现资金近20万元
下一篇文章: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业务培训班在乌鲁木齐举办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