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公告 >> 浏览文章
黑龙江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最高奖励50万元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新华社讯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日前印发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要求,该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内部人员举报还有额外奖励。

  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食品安全线索,其他部门也可移交案件、线索报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或在接受举报后24小时内将举报线索移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被移交部门接到移交文件后要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移交部门和举报人。

       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对举报人按照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50万元;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在按照规定奖励的基础上,还可额外给予l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王子辰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江西省首个餐饮食品安全快检室昨日揭牌
下一篇文章:《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 投诉可追溯性增加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