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公告 >> 浏览文章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 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 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 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衡水市食品监督所正式挂牌
下一篇文章:中国内地首家“食品药品监管研究中心”在沪成立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