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秩函[201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探索构建“放心肉”体系,加强屠宰监管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生猪屠宰行业整体水平落后,产能过剩、恶性竞争问题突出,注水肉、病害肉违法交易比较严重,执法监管力量依然薄弱,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任重道远。2010年是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一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猪肉质量安全问题,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调整优化行业布局 (一)调整、制订省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根据《纲要》提出的优化产业布局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调整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切实抓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审核换证工作,坚决关闭违法设置、未达标准和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此项工作务必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针对审核换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舆论引导,妥善应对和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 (一)强化日常监管。完善检查监督、应急处置、举报投诉等工作规定,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索证索票及购销台帐等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推进商务综合执法工作特点,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部门联合执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要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积极探索建立屠宰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统一屠宰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全面归集屠宰企业资质、规章制度建设及违法违规情况等信用信息,划分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的等级,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 (四)抓好畜禽屠宰环节整顿。按照国务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和商务部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畜禽屠宰集中整顿工作方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多部门统一执法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2热线和新闻媒体与群众监督的功能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准备工作 (一)全面了解本地屠宰行业发展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逐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分级管理。要深入了解和听取行业对如何实行分级和通过分级在鼓励、引导、扶持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确保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意见,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二)积极创造工作条件。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的通知》(商办秩函[2010]79号)要求,遴选并推荐熟悉屠宰行业管理专家,对如何实行分等定级相关事宜组织座谈,论证,为评审和分级管理工作奠定工作基础条件。 四、继续推动“放心肉”体系建设 (一)总结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2009年确定的试点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同时要针对工作中的问题调整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放心肉”体系建设途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借鉴试点地区经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研本地屠宰企业和肉品流通情况。积极探索建设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强化进货查验、产销衔接、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集成肉品生产、运输、流通等环节的信息,增强追踪溯源能力,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商务部将继续支持具备实施条件、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放心肉”体系建设。 五、抓好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质等级管理。按照商务部统一要求,加强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屠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落实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资格准入和考核发证管理,探索建立屠宰技术人员技能水平评价制度。加大对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情况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配备检验人员的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聘用此类人员的屠宰企业,取消定点资格。 (二)完善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根据商务部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求,定期、规范地做好审核换证、企业经营动态、监管执法、行业培训等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三)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宣传工作。结合生猪屠宰管理重点工作,研究制定系统的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尤其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培养健康、科学的消费习惯,提高消费者对肉品质量的辨别能力,引导科学消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并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