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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水”保健品将被禁止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3月27日    关注度:     【字体:
   上月公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关保健品的相关条款备受关注,其指出“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进行严格监管”。而在全国两会期间,呼吁国家尽快制定相关监管办法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深圳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该局表示其将报法制办审查,一旦其获相关部门通过实施,将有可能成为在国内率先对保健品进行专门监管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文/记者鲍文娟

  现状:

  保健品投诉逐年增多

  深圳向来是保健品行业的竞争重镇。深圳市食药监局公布的最新数据表明,深圳药店总数达七千余家,占京沪两地总和。而几乎每家药店里均会销售各类保健药品,多者占到所有经营商品的一半。同时深圳也聚集了中国医药保健行业的不少强势科研、生产企业,其中包括海王集团、健康元药业、三九集团、万基药业等。

  然而保健产品销售上的不规范,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成为近年来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记者了解到,深圳市消委会2007年共受理有关各类保健食品投诉咨询116宗,虚假广告宣传、产品质量不过关、售后服务差成为主要问题。

  记者昨日走访了深圳多家药店,发现保健品和药品交叉摆放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一些店员在介绍产品功能的时候也存在误导的倾向。

  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天井湖亚某大药房,保健食品与药品摆放的位置未有明显的区域划分。记者向店员表示经常失眠,是否可进行推荐。该店员向记者推荐了深圳某厂家生产的褪黑素,并表示这是保健品,效果不错。然而记者在该瓶包装上发现,其包装上明显标注的是食卫字。

  在亚某大药房对面一家药店,尽管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开架摆放处标示着保健品,但是仍然有一些比较畅销的维生素类食品被摆放在大堂中央的显要位置,且未标明其类型。

  深圳市民郭先生告诉记者,买保健食品的时候经常找不到北,他就吃过一次亏。他在一家公司购买了三箱宝本胶囊,保健食品公司告诉他可以治疗阴虚型痰湿病,并在其宣传资料上标明可以提高免疫力、治疗心脑血管、肿瘤等病症。“我买了后,却发现这属于保健品类,根本不符合我的要求,与企业协商要求退款,却被拒绝了。”

  郭先生的遭遇或许不再重演,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替代药品的行为或将有规章可依。深圳食药监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健品市场监管目前属于空白盲区,深圳将率先探索在其监管上的举措。

  新规:

  针对婴幼儿产品需标注营养成分含量

  正在征求意见的《深圳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解释,指出其是指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而不仅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包括其内,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食品也被纳入其中。

  深圳食药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规定将令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国家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保健品的产品功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而深圳的该监督办法详细规定了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表明的事项,同时还特别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保健食品,应当表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而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健食品,该办法特别制定了召回制度。

  产品检验必须包括功效成分

  该办法对保健品生产企业的整个生产运作流程有十数个规定,同时还指出食品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而对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药店等销售终端的监管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命健康。该方案表示,保健品经营场所应不少于60平方米,在商场超市设立保健品店的,必须要有独立区域,且标志清楚。而药店兼营保健食品的,还须在其独立区陈列的区域标示“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

  其还明确规定,药店工作人员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不得宣传治疗功效和夸大保健功能。

  此外,将列“保健食品黑名单”,建立该行业企业安全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因非法添加药品、掺杂、掺假、故意售假,或其他故意违法被二次处罚的,5年内不得在深圳生产经营保健品。

  广告必须忠告“不能替代药物”

  备受关注的是,其对保健食品广告管理,也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以新闻报道、健康讲座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将不被允许。而所刊登的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该办法还特别规定,这些内容字体不能小于广告正文内容字体。而该类产品的促销广告还必须说明或者标明向市民群体的忠告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同时,还确定了城管、质监、工商、食药监督局等各部门的权责,而其对生产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了重、中、低、轻微四种处罚类别,无证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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