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这是记者24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的。
这“六项制度”及其主要内容包括: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工商总局将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记好进货台账;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食品退市等制度;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将监管重心下移,把食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种类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质量抽样检验。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不同特点及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层层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