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县贸易粮食局、食品公司共同召集各定点屠宰场有关人员进行了新条例学习培训,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未经定点屠宰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据悉,自1998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来,我县生猪屠宰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猪屠宰从原有的屠宰小作坊,发展到现在以城区1家规模化、机械化中心定点屠宰场为主体,长街、岔路等地6家乡镇定点屠宰场为补充的新格局。这些定点屠宰场建立了生猪进场检疫、宰前瘦肉精检测、宰后肉品检验等一系列安全卫生措施,规范了肉类市场索证索票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提高了猪肉的安全消费水平。但个别乡镇仍然有少数生猪未进定点屠宰场、将私自屠宰的白板肉未经检疫检验上市销售。
针对生猪屠宰中存在的问题,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县贸易粮食局有关人士介绍,今后如发现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除了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在原先的条例中,最高处罚额度是违法经营额的3倍;如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将对有关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新条例还加大了对生猪屠宰、上市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如屠宰场未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未建立肉品检验制度等,均将受到相应处罚。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0574-6525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