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开展了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促进了农村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遴选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促进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大力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二、遴选条件
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现状、地域、人口、民族等因素,布局合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应是各省(区、市)确定的省级示范县(区、市)。县(区、市)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基本建立了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工作积极性高。
(二)县(区、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好,有创新,有活力。
(三)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农村食品安全责任网、监督网、流通网等“三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四)连续三年未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同级财政有相应的保障能力。
三、工作目标
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应经过一年的建设,实现以下目标: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政府对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了“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五)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
(六)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得到整合,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实现统一。
(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至少3个行业30家食品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九)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遴选比例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地区县级行政区划数量2%的比例,遴选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市)(见附件)。
(二)时间安排
2008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将遴选的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名单和创建方案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
(三)经费保障和使用要求
1.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各地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根据《财政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0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财政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25个省(区、市)确定的51个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省级财政应给予配套经费保障。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6省(市)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县试点经费仍由当地自行解决。
2.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领导
1.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在认真总结创建第一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实效。
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工作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县的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比例数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比例数表
序号
|
省份
|
县级行政区划数
|
示范县数
|
1
|
北京
|
18
|
1
|
2
|
天津
|
18
|
1
|
3
|
河北
|
172
|
3
|
4
|
山西
|
119
|
2
|
5
|
内蒙古
|
101
|
2
|
6
|
辽宁
|
100
|
2
|
7
|
吉林
|
60
|
1
|
8
|
黑龙江
|
130
|
3
|
9
|
上海
|
19
|
1
|
10
|
江苏
|
106
|
2
|
11
|
浙江
|
90
|
2
|
12
|
安徽
|
105
|
2
|
13
|
福建
|
85
|
2
|
14
|
江西
|
99
|
2
|
15
|
山东
|
140
|
3
|
16
|
河南
|
159
|
3
|
17
|
湖北
|
102
|
2
|
18
|
湖南
|
122
|
2
|
19
|
广东
|
121
|
2
|
20
|
广西
|
109
|
2
|
21
|
海南
|
20
|
1
|
22
|
重庆
|
40
|
1
|
23
|
四川
|
181
|
4
|
24
|
贵州
|
88
|
2
|
25
|
云南
|
129
|
3
|
26
|
西藏
|
73
|
1
|
27
|
陕西
|
107
|
2
|
28
|
甘肃
|
86
|
2
|
29
|
青海
|
43
|
1
|
30
|
宁夏
|
21
|
1
|
31
|
新疆
|
99
|
2
|
32
|
新疆兵团
|
36
|
|
合计
|
2898
|
60
|
注:行政区划数截至20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