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士拿着一袋市场卖得比较火的面包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这是我刚刚买的手撕面包。这个标签上连生产日期都没有,敢不敢吃啊?”该女士满心疑惑地问。监管人员仔细查看这袋面包上的食品标签。这是一张商家自制的标签,标注的内容有品名、配料、保质期、生产日期以及一行温馨提示文字,但生产日期这一栏竟然是空白的。监管人员带着该女士来到涉事的糕点店,说明了来意。店主拿出放置在仓库的一大卷自制食品标签,经检查确认是他们家的。“标签是我自己印的,一次性印了好几百大张。生产日期我原本打算每天自己打上去,今天上午太忙了,谁知道一乱就把没打上日期的标签给贴了上去。”店主解释道。“即便打上了生产日期,这也是不规范的。”监管人员向商家讲解关于食品标签的知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那么什么是预包装食品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它有两大特征,一是应当预先包装,二是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监管人员指出,这家糕点店自制的食品标签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也没有将必要的内容一一标注,属于违规操作。监管人员遂带走了店内剩余的标签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我们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除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外,还应仔细辨别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范,若遇到类似“偷工减料”的食品标签,可以拨打监督电话,向监管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商家,也要办理好相关证照手续方可经营,在印作食品标签时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制作符合规范的食品标签。这家糕点店的自制糕点,直接进入了消费领域,属于即食食品。从监管角度讲,商家的主体业态是餐饮业而非小作坊,涉案食品可以没有标签。如果涉案商家是按小作坊登记的,涉案食品的标签应执行食品小作坊的相关管理规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不按《食品安全法》第67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进行规范。小作坊食品标签无法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也不需要标注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即使涉案商家不是生产商,只是经营者,如果涉案面包标明称重销售,而不是标明净含量和规格,则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按《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只需在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论法律法规怎么样规定要求,最终目的都是要食品生产者能生产规范操作,消费者能食用安全明白。(特约撰稿人:刘军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