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相继发生天津北大港东方白鹳中毒案、江西抚州市资溪县猎食猕猴案等违法犯罪活动,引起广泛关注。
日前,国家林业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力量对所辖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本报记者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加强生态伦理教育,根据伤害动机对症下药
“近年来,违法者的猎杀工具更先进、通讯手段更隐秘、运输方式更便捷以及收购价格和消费能力提高,造成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维胜表示,与此同时,基层执法保护力量建设没有同步跟进,执法人员不足,执法车辆、拍摄取证设备缺乏等,限制了执法能力提高。
不少人士呼吁,在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生态伦理教育,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蒋志刚说,应摸清利益链走向,搞清伤害动机,比如是为了走私、做标本,还是为了食用。只有对症下药,采取针对性举措,才会取得成效。
“动不动就上纲上线,并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温亚力表示,比如在一些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国家,吃野生动物是人们获取蛋白质的重要途径,是人类利用资源的一种方式。温亚力认为,“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越过上述阶段,个别地方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应该摈弃。但生态伦理、生态文明的发展有一定的滞后性,应该冷静、理性、客观地看待这一现象,并通过人工驯养、采用替代品等方式来加以引导。”
猎杀和经营都应受到惩罚,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目前,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我国已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两部法律法规。
“但相关条款只有42条,显得太薄弱,也没有针对现有情况及时修改。”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毕雁英表示,我国应增加和修订相关条款:一是对承担者的责任分类应该更明确、更详细,因为猎杀者、运输者固然有罪,但经营者、消费者是背后推手,也应受到惩治;二是制定更有力、更具体的激励条款,以鼓励公众参与。比如针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可以鼓励公众投诉;三是制定明确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及其动态变化的相关规定,以利于执法者和公众开展保护工作。
目前,发达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以欧洲国家为例,其立法强调人与动物平等的观念。毕雁英表示,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强调的是保护与利用并重,但从生态文明的长远建设和国外经验看,今后在立法中应充分体现人与动物平等理念,因为人与动物在自然要素的构成中,其地位是相同的。
动物保护区建设重点应是栖息地,不能片面追求面积达标
目前,我国已建立2000多个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15%左右。但是有400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未纳入国家财政,自然保护区建设也不够完善。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对我国濒危野生动物的评估显示,到2010年,野马、高鼻羚羊、独角犀牛等6种野生动物已在我国灭绝,还有30种野生动物功能性灭绝,343种野生动物濒危。
“近年来,我国建起了许多自然保护区,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这是好事。”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蒋志刚表示,但是为了保护而保护,也会适得其反。有些地方画一个圈就建起了自然保护区,而不考虑保护区内老百姓的生计问题。
虽然联合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规定,到2020年,各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应占国土面积的17%,但各国人口密度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蒋志刚经过调研测算指出,“我国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合理上限不应超过12%,否则就不能较好地平衡动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对于我国来说,应把建立保护区的重点放在候鸟迁徙地和停息地、重要的动物栖息地等,而不是片面追求面积上的达标。”蒋志刚认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不仅表现在伤害动物本身方面,也表现在对其栖息地的破坏方面。(潘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