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专家提醒 >> 浏览文章
专家支招 教您怎样防治食品过敏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26日    关注度:     【字体:

卫生部将于2012年4月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中对标注致敏物质作出了规定:如果用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类、大豆类、乳制品、坚果类等做配料,或者是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物,宜在配料表中使用容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食物过敏提出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那么,过敏原是什么?是不是通则中提到的八类食物都会引起过敏呢?

  什么是食物过敏原

  中华医学会副研究员吕相征博士介绍说,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吃了某种食物后,会出现皮疹、呼吸急促或困难、腹泻等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不良反应,这些症状有可能就是由某种食物带来的。他说,从专业角度讲,食物过敏原是指某些食品在摄入人体后,可选择性激活免疫细胞,诱导机体内产生特异性抗体后,引起的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变态反应,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食物过敏。

  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过敏原的研究、关注、管理规定以及消费者的认知程度还存在巨大差距,如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于2004年规定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该法规中对食物致敏原的标识要求。日本则要求食品标签中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而我国在北京举办的奥运会和在广州举行的亚运会上,食品包装上已标识、标注了食品过敏原。

  哪些食物是过敏原

  食物的种类成千上万,其中只有一部分容易引起过敏。据科学研究,引起过敏的食品超过170种。但幸运的是,引起过敏反应90%以上的以蛋、鱼、海鲜、贝类、小麦、花生、大豆、坚果八大类为主。

  有一个极端的案例:一名加拿大少女在与男友接吻后死亡,原因是她患有花生过敏症,而男友刚巧吃了花生酱三文治,她无意间吃到残留的花生酱,休克后抢救无效死亡。就全世界而言,食物过敏是过敏性疾病的一种,可能成为某些严重过敏性疾病的诱因。

  对于中国人来说,容易导致食物过敏反应的食物主要是:在儿童阶段为牛奶、鸡蛋、大豆等;在成人阶段为花生、坚果、海产品等。需要注意的是,食物中所含的过敏原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互交叉性。简单地说,就是对某种食物过敏的人对另一种食物也会过敏。这是因为这两种食物含有相同的致敏原,从而导致了不同的食物会发生相同的食物变态反应。比如对牛奶过敏的人可能对羊奶也过敏、吃花生过敏的人对其他豆类也可能过敏等就是这个原因。

  怎样防治食品过敏

  那么在生活中,如何确认自己对什么食物过敏呢?北京朝阳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张鸿主任表示,预知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到正规医院进行过敏原检查,经过抽血、皮试等方式就可测出数种食物过敏原。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经过“尝试”的方法来初步判断过敏原。如在食用某种食物后感到不适,那么可以间隔二至三周不摄入此种食物,如症状无好转,则不能判断与此种食物有关;若症状转轻或症状消失则有可能人体对此类食物过敏。

  张鸿主任表示,如已确认对某种食物过敏,那么不摄入含致敏物质的食物是预防食物变态反应的最有效方法。当经过临床诊断或根据病史已经明确过敏原后,患者应当避免再次摄入此种过敏原食物。比如对牛奶过敏,就应该避免食用含牛奶的一切食物,如添加牛奶的雪糕、冰激凌、蛋糕等。当然,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患者本来对某种食物过敏,但过很长一段时间,再次食入此食物时,却未发生过敏反应。这是因为在致敏阶段产生的抗体经过一段时间的降解后,已经消耗殆尽,不会再对同一种致敏物质产生反应。尽管这种可能性存在,但并不一定会发生,所以患者应尽量避免再次食入此种食物。

  张鸿主任还提示,如发生食物过敏,症状较轻可自行购买脱敏药治疗,但如出现较严重的麻疹、腹泻甚至呼吸困难,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就诊。

  实习记者 邵瑞琳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专家提醒,谨慎购买过白或过黑卫生纸
下一篇文章:常吃玉米可抗衰老防癌变 怎么吃最营养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