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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的因素及“十要”“二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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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Food poisoning,是指健康人经口摄入正常数量、可食状态的“有毒食物”(指被致病菌及其毒素,化学毒物污染或有毒素的动植物食物)后,所引发的以急性感染性中毒为主,有临床特征的疾病。其诱因复杂、潜伏期短,来势凶猛,很快形成高峰,呈爆发流行。在发病人数达30例以上时,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因此,发现及时、报告迅速、调查处置得当,对提高救治效果,有效控制中毒症状,减轻病人痛苦,保证生命安全至关重要。通过对案件及时分析研判,也为下步预防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一、影响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主要因素

(一)报案时间

一是医院案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六条以及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九十九、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要制定相应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的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内容。但是,由于有些医务人员意识淡薄,只顾及救治病人而延误了上报时间,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见到患者时已无法取得第一手资料。

二是案发单位报案时间。案发单位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故意隐瞒不报或拖延报案时间,监管人员到达现场时,第一案发现场已被破坏。

三是消费者报告时间。尽管各地区已设立了食物中毒24小时投诉专线,但是,许多消费者从个人利益出发,在与案发单位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才想起报案,错过了最佳报案时间。

(二)调查取证

一是医院取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赶赴医院开展个案调查时,患者多已用药,呕吐物、排泄物的采样已失去意义,而医院的检验结果往往与食物中毒定案所需检验结果有所出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案发单位取证。案发单位为了逃脱责任常常故意破坏现场、销毁同餐次剩余物,经过处理的现场采样阳性率大大降低,已失去实际意义。

三是患者取证。近几年食物中毒多发生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出于单位利益的考虑,有些食物中毒患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进行个案调查,故意隐瞒中毒人数、就餐情况等,为食物中毒的最后确立设置了障碍。在食物中毒调查中,经常遇到中毒患者未到医院就诊而在家中自行服药或中毒人员中一人去医院看病取药,其他人共同用药的情况,故无医院诊断证明,无法定为个案。

二、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

(一)“十要”

一是食物中毒报告管理要加强。各医疗机构及食品从业单位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强化食物中毒报告意识,食物中毒的报告时限要求即法定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迟报,更不能不报,对于需实施紧急报告的,要按紧急报告制度在规定时内上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是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要广泛。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加大对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预防食物中毒的强大氛围。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的意识,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中毒人员及家属应积极配合调查以便于及早定案;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提高食品从业单位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意识。

三是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能力要提高要不断加强食品监管人员的素质锻炼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不断提升防止食物中毒的理论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在监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食物中毒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建立完整的食物中毒档案,总结本地区、各重点行业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的制定食物中毒预防措施,提高食物中毒处理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调查处理水平,从而有效地提高食物中毒查明率。

四是准备工作要充分。准备工作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处理预案的拟定以及平时人力和物资、车辆的准备。食物中毒由于具有突发的特征,故平时不做好应急预案,一且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则难免慌手忙脚、丢三落四,而准备工作充分了,就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如拟定好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并经常组织专业人员学习讨论食物中毒案例,不断提高现场处理能力。另外所有应急处理所需的调查表格,采样、取证器材等都放在一个固定位置,随要随拿。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赶赴现场要迅速,以免贻漏取样、取证和控制事态的时机。

五是现场调查要全面。调查人员进入现场要按预案迅速展开调查及取样、取证工作。调查时尽量深入细致、全面详尽,不要偏听偏信,不要先入为主,也不被动应对。对于发生在餐饮单位的食物中毒事故,尤应注意认真听取各个方面的陈述,防止因听信某方面的主观诱导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判断思路要开阔,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目的在于尽快找到食物中毒的线索。判断的正确与否,取决于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判断能力,分析判断时思路不要局限,要注意作多方面的比较和鉴别。

六是控制决定要及时。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在查明中毒食物前,尽快将所有可疑食物进行控制,所以控制决定的作出要及时,以免再次中毒事故的发生。

七是取样取证要严谨。取样的科学与否是得到正确检验结果的前提,所以取样一定要严格按采样规程操作。另外整个调查取证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取样、取证都要注意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个案调查表一定要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医院的病历,诊疗记录及临床诊断最好取原件,如为复印件须原诊疗机构加盖印章认可。

八是检验方法要规范。加强实验室检测手段可提高食物中毒查明率,中毒食物的检验必须以国家标准的方法为依据,而且还应特别注意作对照检查,防止假阴假阳结果的出现。

九是调查结论要明晰。食物中毒事故调查结束必须对事故作出结论,且所做结论观点必须明晰,依据必须充分。即是否确为食物中毒,如认证了是食物中毒还要明确引起中毒的食物有哪些,中毒原因是什么?因为食物中毒事故有时牵涉到的关系很复杂,如常见的餐饮单位承办酒宴,而饮料及酒类往往又是宴主自带的。所以调查结论一定要明晰。

十是案件处理要公正。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经调查核实清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处理决定的作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考虑受害者的意见,又要根据肇事者违法情节的轻重和危害后果的大小,作出过罚相应的处理,做到不枉不纵,不失公允。

(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二忌”

一是忌在公开场所讨论案情。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常常需要讨论分析,交换看法,集大家智慧以开阔思路,但讨论切忌在公开场所进行,因为食物中毒发生后的处理可能牵涉的面较复杂,所以在公开场合讨论案情会给今后的处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有时还可能会产生一些诱导性作用,引发诱导性症状出现,给临床诊断增加困难。

二是忌对临床医师的诊疗工作公开评价。根据职能划分,调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取样、取证等工作,必要时应与临床医师互通信息,观点不一时在所难免,但切忌在公开场合对临床医师的诊疗工作信口开河妄作评价,因为这些即席之言,有些观点往往会被患者或患者家属所利用,满成人为的医疗纠纷。     (特约通讯员刘军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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