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饮食安全 >> 浏览文章
吃碗方便面20多种添加剂下肚 食品添加剂需防止滥用
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时间:2015年01月24日    关注度:     【字体:

 近日,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确定将于5月24日起实施。使得食品添加剂这一名词再次引起社会关注。新标准下,食品添加剂总量超2000种。记者调查发现,几乎我们吃的每一种经过加工过的在售食品都存在添加剂。食药部门表示,食品添加剂并不等同于有害物质,关键是不能滥用,超标使用。

   市场调查:

   酸奶饮品含有十几种添加剂

   20日,记者来到东城一家知名超市内,对在售的饮料、食品等食物的食品添加剂种类进行了调查,几乎每一种即食的食品都含有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销售区域,记者看到我们经常吃的小糕点、糖果、香肠、巧克力、冰淇淋等都含有不同种类的食品添加剂。而且,添加剂的种类大都在3种以上,15种以下。被人们称为“食品添加剂重灾区”的方便面中,面饼、调料包、酱包等合计共含有20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有的甚至含有超过25种食品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名称标注就占去了四分之一的包装面积。这些添加剂用于着色、膨化、防腐、香精等。

   饮品方面,食品添加剂也同样普遍,最能引起记者关注的是,某品牌的酸奶饮品中也包含了13种食品添加剂。比一些普通的果汁、碳酸饮料等的添加剂还多。记者观察发现,食品加工企业在食品添加剂标注方面有了不小的进步,绝大多数都对食品添加剂进行详细单独标注。但是一些香精等添加剂,则多数笼统地标注为“食用香精”,并没有具体成分标注。

   部门说法:

   需注意滥用添加剂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品牌的两种果汁,添加了防腐剂的和标注为纯天然鲜榨果汁的颜色几乎一致。只有仔细观察才能发现其中的透明度和浓度有细微差别。“鲜榨果汁的颜色与含添加剂的果汁颜色相近,说明这些有添加剂的果汁极有可能加入了食用色素。”东营市食药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含有添加剂,并不等同于对人体有害。“严格意义上来说,葡萄糖、氯化钠(盐)都算为食品添加剂,所以,市民大可不必对食品添加剂闻之色变。”

   “在购买食品时,我会尽量选择食品添加剂比较少的食物,像果汁这些饮品,我更倾向于自己榨。”市民黎女士说。像她这种把食品添加剂认同为有害物质的人不在少数。“实际情况却是,我们一天当中吃的食物中,食品添加剂可能超过百种。”食药部门也表示,食品添加剂在法律法规标准允许范围内使用是安全可靠的。但是非法添加物危害健康,与食品添加剂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同时滥用添加剂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打个比方,某一种食品添加剂可以用在膨化食品上,但是不能用于饮料,某种食品添加剂规定每单位食品的用量是10毫克,但是实际商家在每单位食物中使用了30毫克,这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这也是我们查纠的一个重点之一。”东营市食药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东营市还没有发现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非法添加剂的问题,“现在滥用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企业存在的一个问题。”

   春节前将展开

   食品专项检查

   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旧两版国标最大的不同在于,营养强化剂被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此外,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的规定略有增减,允许使用的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也有所增减。食品添加剂总量仍超2000种,其中天然和人工香料就达到1800多种。

   记者从东营市食药局获悉,食药部门日前针对节日食品展开专项检查。“一些散装食品也列入抽检范围。”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检重点对问题比较集中的熟肉制品、水产品、食用植物油、液态乳、糖果制品、方便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等9个种类的54批次进行了抽检。节日前后还将开展食品专项检查活动。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女子对牛奶过敏喝奶茶后呕吐腹泻意识模糊险丧命
下一篇文章:四川一男子加热八宝粥未开拉环 发生爆炸失去右眼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