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饮食安全 >> 浏览文章
宁夏出台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安全十项规定
来源:宁夏日报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16日    关注度:     【字体:

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区分、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等十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规定》要求,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宗教活动主办者是本次活动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主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加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食品,禁止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符,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规定》明确,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储存、加工,应当做到荤素分开、生熟分开。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做到烧熟煮透。禁止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蘑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好的饭菜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就餐者食用,不得提供隔餐或隔夜的剩余饭菜。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储存在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中。冷藏食品再食用时,应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基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禁止使用非食品塑料袋盛装食物。宗教活动主办方对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当进行基本的健康检查。

《规定》提出,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盛放于洁净容器或食品袋内,并存放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存放48小时。如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火锅久煮当心亚硝酸盐
下一篇文章:昆明放心米线拼不过黑作坊产品:因卖相不好成本高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