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毛猪头泡了“松香澡”能变白净,不法分子打起了歪主意。近日,胡某、黄某、毛某等12名被告被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胡某、兰某等6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黄某为夫妻,均为浙江永康人。2010年开始,胡某、黄某夫妇在丽水市莲都区做起了加工猪头肉的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夫妻二人听说用工业松香退猪毛很方便,并且用松香“加工”过的猪头卖相非常好,于是二人动起了歪脑筋。 2011年6月,胡某购买了工业松香,将其加热融化,给猪头褪毛,并将加工好的有毒猪头运往菜市场自己销售或批发给各大熟食店。因为卖相好,“毒猪头”的销量与日俱增,平均每天都能卖出近百个。
于是,胡某、黄某便先后雇佣和指使毛某、陈某、胡某、李某、兰某等10人在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退毛的方式为其加工猪头产品。2013年5月9日,该无证加工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工业松香4.25公斤,从现场租用的冰库库房查扣猪头1067公斤。
经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局认定,经工业松香退毛的猪头肉为有毒有害食品。2009年4月开始至2013年5月案发,期间胡某销售的猪头皮产品金额达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黄某、毛某等1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