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饮食安全 >> 浏览文章
不法商贩使用禁药“美容”猪肉 “神奇”药水增重量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8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非常案件

   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周晶晶

   生猪被注射禁药“沙丁胺醇”后,会拼命喝水然后倒地死亡。但是,这些生猪被屠宰后,猪肉却更加鲜亮、更有“卖相”。一些不法商贩瞧中其中的“玄机”,不惜违反法律以牟暴利。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两项罪名,对控制多个生猪屠宰点并向其售卖含有“沙丁胺醇”成分药水的犯罪嫌疑人陈贺、闵黎批准逮捕;同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了9名给生猪注射药水的非法屠宰点老板和主要实施者。

   “神奇”药水增重量

   2011年,湖北汉川人陈贺和江西人闵黎各投资5万元,合伙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私自开设屠宰场。双方商定,陈贺负责购进生猪,闵黎负责销售及资金管理,赚取的利润两人平分。

   今年5月,陈贺与闵黎租用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一家食品公司场地,该公司拥有生猪屠宰证。陈、闵二人聘请郭某等人屠宰生猪。

   与此同时,陈贺、闵黎分别与李华、张军、熊龙等私设屠宰点的老板商定:每宰杀一头生猪,李华等人要向陈、闵两人上交30至40元“保护费”;由陈贺出面协调关系,保证这些私设屠宰点不被查处。

   4月至6月,李华等人向陈贺购买一种据说能让生猪迅速增肥且肉质好看的药。陈贺随后将此事交给闵黎办理。

   通过老乡关系,闵黎以每瓶800元的进价购买了这种“神奇”的淡红色药水。陈贺再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华等人。

   据李华等人交代,被注射了这种“神奇”药水后,生猪会拼命喝水,然后倒地不起,而喝进去的水会凝固在生猪体内,使猪肉的颜色看起来非常鲜亮。

   李华说,这种注射“神奇”药水的方法,既增加了猪肉的重量,又提升了猪肉的“卖相”,可谓一举两得。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被注射“神奇”药水的生猪,每头可增重6到7斤。

   生猪体内检出国家违禁药

   6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陈贺、闵黎直接经营的1个屠宰点及其控制的另外5个屠宰点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未屠宰的生猪240余头及已屠宰的部分猪肉。

   经检测,警方查获的这些生猪及猪肉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使用的药物“沙丁胺醇”。

   民警还从闵黎住处的冰箱内查获5瓶用“果粒橙”、“可口可乐”等塑料瓶装的红色液体。经鉴定,这些液体内同样含“沙丁胺醇”成分。

   据了解,“沙丁胺醇”是一种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属我国农业部、原卫生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畜禽养殖中添加的药物,该药品食用过量对人体危害较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规定的“瘦肉精”品种目录中,即包括“沙丁胺醇”。

   经查,涉案屠宰点的猪肉被销往武汉市江岸、江夏、武昌区等多个肉制品批发市场,而后流入市内各农贸市场的猪肉摊点。

   在获悉该案线索后,武汉市检察院侦监处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案情,提出侦查取证方向。

   7月5日,案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考虑到案情重大、证据庞杂、涉案人员众多,该院侦监处根据各不法窝点的特性,分成5个专案组进行办理。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此案有证据证实陈贺、闵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且两人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提供重要帮助,涉嫌非法经营,将两人批捕。

   同时,检方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了另9名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的屠宰场老板及主要实施者。

   ■链接

   8月初,广东省从化市畜牧兽医渔业局与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开展养殖环节例行监督检查,发现从化市鳌头镇石咀村向关龙猪场22个猪尿样品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一种)快速检测呈阳性。

   从化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局长覃东周介绍称,今年3月,向关龙猪场从外地搬迁到从化市鳌头镇石咀村,猪群在6月21日和7月13日顺利通过了莱克多巴胺等项目的检测,没有发现异常。然而,在8月初进行的检测中却出现了问题。目前,从化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已对该养殖场存栏969头生猪(其中大猪563头、中猪406头)进行封存,这批生猪没有流入市场。

   □说“法” 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添加剂犯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今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类行为,并不要求有危害后果的产生即构成犯罪。

   据悉,陈贺等人生产销售有毒猪肉案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武汉市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办案检察官说,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一些无良商人为了一时利益,在行业潜规则的怂恿下,不惜损害百姓健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如今,司法机关对食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加大了从严从快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此类犯罪高发的势头也将得到有效遏制。  刘志月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宴请老师醉死”事件初步结果公布:宴请人员无教师
下一篇文章:邓州现疑似食物中毒 吃满月宴20多名村民进医院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