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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食品安全犯罪五大案例
来源:中国经济网 王城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讯(记者王城)5月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五起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假白酒”的王长兵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非法经营“病死猪”肉的陈金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非法销售“瘦肉精”的范光非法经营案;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的李瑞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地沟油”的袁一、程江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假白酒”案件 主犯被判死缓 

  2009年3月15日上午,被告王长兵等人用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6000余千克“白酒”,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王长兵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9万元。 

  非法经营“病死猪”肉 主犯被罚百万 

  2010年11月起,被告陈开梅等到莆田收购病死猪,运输到被告人陈金顺租用的猪场,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陈金顺,总销售金额达30多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陈金顺收购病死猪肉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违法所得20万元。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顺低价收购病死猪肉转售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应择一重罪处断。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金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陈开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销售“瘦肉精” 主犯被判10年徒刑 

  2009年以来,被告范光多次购买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原粉,并在山东省梁山县等地将“瘦肉精”原粉与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装肉用动物饲料添加剂并销售。经层层转手,上述物品销售给牛羊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场。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购买“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兑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光明知盐酸克仑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为牟取暴利,用盐酸克仑特罗配制成饲料添加剂出售给养殖户,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 涉案企业被罚50万 

  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凯公司”)2010年9月起,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243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73万元。201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生产现场查扣了成品3.35吨、原料27.7吨及生产设备。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扣押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成品为不合格产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4.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销售销售“地沟油”案 主犯被判15年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庆丰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一明知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还大量购入,并将油脂灌装后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或者加价销往食用油经销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一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袁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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