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清伟
选择“自己不吃”并不能杜绝“毒从口入”,易“毒”而食只不过是通过自欺欺人来获得些许的心理安慰。
近日与一好友小聚,饭桌上谈及食品安全问题。好友自陈幼时邻居中有一养鸭户,同时养几千只鸭,规模殊为可观。但北方养鸭有一大问题,即水面严重不足。旱地养殖亦并非不可,但鸭子却难免因不适应而生病,该邻居只好靠常年给鸭子注射相关药物来保证存活数量。如有质疑者,则坦然曰:自家不敢吃,都卖到外地去了。
其实对时事稍有常识者皆有所觉,每当媒体或质检、工商等部门曝光查处某处生产毒豆芽、致癌金针菇等“毒物”的黑作坊或违法厂家的时候,不必搜查相关证据,当事人的一句“我自己都不敢吃”就足以证明他们的所作所为实是赤裸裸地“知法犯法”了。而只要是有过在菜市场买菜经验的读者相信也都不会对这样一幕感到陌生,就是当你对要买的菜的安全性有所疑虑的时候,卖菜师傅往往不会去自证自家菜的生产过程是多么的有机、各项指标是否完全符合规定标准,他们往往只是说一句“我们自己就是吃这些的”——卖水果的甚至还会随手从面前的水果堆中拿一个咬上一口以证明其所言非虚。
多么讽刺!“自家产的东西自己敢吃”这一最基本、最理所应当的要求居然成了证明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最可信标准。那么,“自己不敢吃”的逻辑究竟应该如何解释呢?
表面上看,“自己不敢吃”的结果是“自己不吃,让别人吃”,这样就避免了有毒的东西落入自己的腹中——至于别人的死活,抱歉,这不是我所要考虑的。但选择“自己不吃”真得就能彻底杜绝“毒从口入”么?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极端的情况,市场上只有两家菜贩,一家卖自己生产的“毒豆芽”,另外一家卖自己生产的“致癌金针菇”。各家对自家产品的生产过程都心知肚明。因为存在“不敢吃”逻辑,双方最终的选择结果将只能是你吃我的毒豆芽,我吃你的致癌金针菇——两败俱伤!
因为对自家产品的生产过程信息充分,所以“不敢吃”,那在吃别家生产的东西的时候,难道就不会对其制作过程产生怀疑么?按照以己度人这一人之常情来看,恐怕是难免的。但由于没有亲眼所见,于是两害相较取其轻,舍己毒而食他毒——这实在是另一种版本的“无知者无畏”。古代在描述灾荒严重程度的时候,最高等级往往会采用一个成语叫做“易子而食”。由于已经找不到任何其他能够维持生存的食物,人们只好选择吃掉相对的弱者来活下去,但又不忍心吃自己的孩子,于是相互交换,似乎这样就能更加“心安理得”些。一个是“不敢吃”,一个是“不忍吃”,为了避免最坏的结果,在自我欺骗的心理安慰下来交换残忍,可惜最终产生的客观效果却是,结果并未发生任何改变——有毒的食物还是被吃掉了,无辜的孩子也并没有幸免于难。由此可见,易“毒”而食的逻辑其实就是易子而食的逻辑,两者都对阻止最坏结果的出现没有发生任何作用——它们唯一发生作用的地方是心理层面,即当事者通过自欺欺人来获得些许的心理安慰。
易子而食的惨剧反映的是食物的极度匮乏,易毒而食折射的则是道德的严重滑坡;一者发生在物质层面,另一者则发生在精神层面。时代发展到今天,我们几乎已不必再担心“吃得饱”的问题,但“吃得好”“吃得安全”却成了困扰我们的新问题。自己不敢吃,却可以让别人吃,这一逻辑的立足点乃是把自己与他人置于完全不对等的地位。儒家讲“仁”,“仁”字是一个“人”加一个“二”,合起来就是两个人。为什么是两个人而不是一个人?因为我们不但要把自己当人,我们同时也应该把别人当人。这一原则体现在行为规范层面,就是孔子所说的“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做的事,也不应让别人去做,这一基本准则不仅奠定了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的伦理基石,甚至在1993年被写入《全球伦理宣言》,成为普世皆应遵循的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黄金律。那些把自己不敢吃的食物卖给别人吃的人,在他们心中,其实并没有把别人作为与自己对等的人来看待。己所不欲,反施于人,这正是他们的行为逻辑无法获得合理性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