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饮食安全 >> 浏览文章
生猪来源不明不得收购 产销“毒食品” 终身禁入行
来源:法制晚报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29日    关注度:     【字体:

 考虑到畜禽屠宰环节易出现问题,本市拟立法规定,屠宰企业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而生产经营“毒食品”终身禁入行。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稿进行二审。 

  “吃猪肉等于自杀”的网络传言让消费者的目光再次聚焦食品安全。修订稿中新增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按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建议、饲料等信息,并按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违反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其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产销“毒食品” 终身禁入行 

  本市对触犯刑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信用惩戒。 

  根据修订稿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问题食品区域退市拟保留 

  记者注意到,此前被政府部门建议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已“回归”到修订稿中。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本市可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同时规定,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作坊准许证有效期增2年 

  食品加工小作坊条件简陋,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领域,对此,修订稿中增加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规定,要求其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改为3年。(记者 李洁)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发绿马铃薯吃不得 毒性能致命
下一篇文章:一杯果汁就有可能致命 葡萄柚与多种药物同吃有危险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