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城区的一家汤粉店,为了保鲜竟将亚硝酸钠添加到腌制猪肉的生粉中,结果一下毒翻了13名市民。昨日,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认定这家汤粉店的老板和员工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分别对他们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和两年。
经查明,被告人杨某彬被捕前系东莞市东城区周屋路原味汤粉王店的店主,被告人余某炼则是该店的员工。今年7月1日7时许,杨某彬明知亚硝酸钠对人体有害,还将余某炼在前一天晚上腌制好的添加了亚硝酸钠的猪肉加入汤粉里卖给顾客。结果,13名顾客在吃过汤粉后,相继出现呕吐、四肢无力甚至昏迷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均被诊断为亚硝酸钠中毒。
经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3名被害人均因食物中毒致轻微伤。
法院判决认为,余某炼和杨某彬以牟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炼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彬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