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饮食安全 >> 浏览文章
食品硫广泛存在 叠加危害不可忽视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24日    关注度:     【字体:

 媒体报道,作为中国的“八角”之乡,广西所产的八角竟然九成以上是硫黄熏制过的,而少量未被硫黄熏制的八角主要销往国外。如此说来,我们食用“硫黄八角”的概率会很高。

  硫黄在常温条件下为淡黄色固体,在熏蒸过程中能与空气中的氧反应生成二氧化硫,对食品起到脱色和漂白的作用。硫黄、亚硫酸盐、低亚硫酸盐、焦亚硫酸盐等,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食品添加与加工过程。它们都可以生成二氧化硫,而二氧化硫才是真正的“有效成分”。

  危害与熏蒸浓度相关

  媒体不断披露,“硫黄姜”、果脯二氧化硫超标、一次性筷子二氧化硫超标等,这次又增加了“硫黄八角”。而二氧化硫又是一种传统的大气污染物,可引起多种呼吸系统疾病,甚至与肺癌的发生有关。看起来,我们已经在一个广泛的领域与“硫”亲密接触。

  2005年,我国某城市对农贸市场及超市的4种面食类、8种干菜干果类、两种中药材和4种水发产品共77件样品进行亚硫酸盐残留量检测,发现亚硫酸盐超标样品占总样品量的23.4%。其中当归、枸杞子二氧化硫超标率为100%,年糕、粉丝、黄花菜、腐竹和无核红枣的亚硫酸盐超标率分别为23.8%、7.7%、66.7%、50%和100%。

  硫黄熏制是中药材加工、储存、养护的传统方法之一。但是用硫黄熏制中药材的目的,在于适度改变药材的理化性状,而不是通过改善其“卖相”,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有研究表明,中药淮山药的硫黄熏制,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与使用的硫黄剂量最具相关性。对大鼠分别给予山药饮片、市售熏蒸山药饮片和饱和熏蒸山药饮片水提浓缩液,不同浓度硫黄熏蒸山药对不同脏器引起的氧化应激作用与浓度有关,高浓度硫黄熏蒸山药对雌雄大鼠造成肝脏、肾脏等脏器的氧化损伤作用。中药材与八角都不是人们的主要食材,评论其危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熏蒸浓度。

  “限硫”是国际通行做法

  研究表明,接触较大剂量的二氧化硫,对于实验动物的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生殖系统及淋巴细胞遗传毒性研究,存在确切的损伤效应。因此,许多国家都对食品中的亚硫酸盐规定了最大限量。日本对盐渍蔬菜、淀粉食品中的二氧化硫限量为30mg/kg;德国对大蒜制品的限量为50mg/kg,速冻蘑菇为10mg/kg。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以二氧化硫含量计,饼干、食糖、粉丝、罐头不得超过50mg/kg,其他品种不得超过100mg/kg。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规定,凡食品中含有亚硫酸盐超过10mg/kg,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该种食品含有亚硫酸盐。

  2004年9月以来,欧盟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曾连续通报从我国进口的虾仁、大蒜粉、杏干等食品中亚硫酸盐含量超标,已经发生多批次食品因亚硫酸盐超标被召回的事件。我国出口水产品亚硫酸盐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渔民在捕捞运输过程中不规范使用亚硫酸盐所致,而其他产品中则是由于使用硫黄熏蒸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如此看来,用于出口的八角不用硫黄熏蒸,生产加工者的内心是明白的,为何内销一定要使用硫黄?媒体披露,主要原因是因为硫黄熏制可以降低八角的加工成本,其潜在危害是使消费者付出相对应的健康成本。

  “食品硫”污染现象的曝光概率越来越频繁,一方面说明人们的健康意识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说明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和违规生产加工现象依然存在。来源广泛的“食品硫”污染,降低了单一产品的卫生标准安全系数。一次食用八角虽少,由于来源的多样化,“食品硫”的叠加有时也会让人们付出健康的代价。

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 郝凤桐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宜良一黑作坊用病死猪炼油 每公斤只要4元多
下一篇文章:年轻人最爱麻辣烫火锅 食物趁热吃小心食道癌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