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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应给烧鸡带上“出生证”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24日    关注度:     【字体:

 在街头买烧鸡吃,你知道谁生产的?何时生产的?用的什么料?多少天会变质?虽然不放心,但我们也只能将“问号”和烧鸡一起咽下。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下称《办法(草案)》),新增加的内容有望让烧鸡的“出身”一目了然。

  经过第一次审议后,《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了以下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小作坊制造

  应带“出生证”

  【动态】

  小作坊概念重新予以明确

  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一审《办法(草案)》时,本报以“‘九龙治水’能否管住小小羊肉串?”为题,对小作坊、小摊贩的多头和分头管理提出疑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也提出类似的意见,应将小作坊和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避免各部门推诿。

  昨日提交的审议稿,吸纳了这一意见,首先将小作坊的概念予以明确:原来是“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的食品加工”,修改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

  【解读】

  小摊、夜市归谁管,明确认定

  那么,如何理清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呢?昨日,记者采访了省工商局局长周春艳,她用非常简单的语言划清了这三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周春艳说,不管是小作坊还是小摊贩,都应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持证经营。这次小作坊的概念定义下来,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的职责就界定清楚了。简单地说,有固定场所的,就是小作坊,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没有固定场所的,就是流动小摊贩,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管是有什么样的固定场所,只要从事餐饮的,就归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那么,对于本报原来报道的同样一个街上,同样是卖羊肉串的,有的是加工,有的是销售,到底归谁管的问题,周春艳说,只要有固定场所,不管你是加工还是流通,都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那么,夜市归谁管?周春艳说,夜市现在都是相对固定的,工商部门都颁发有营业执照,是按餐饮业进行管理的,其食品安全的管理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的是在酒店外面放几张桌子,有的没有酒店的门面房,拉个餐车,摆放几张桌子,但是其也是餐饮行业。

  一个概念的明晰,九龙治水的界限就清晰了。

  防止各部门推诿扯皮,制订多项规定

  小作坊被重新定义,就是因为怕监管部门推诿扯皮。此外,在规定细则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进行了深入探讨。

  《办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张长森委员提出质疑:小餐饮店的概念是什么?概念模糊容易造成监管盲区。

  《办法(草案)》为防止监管部门互相扯皮,在第八条规定“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赵忠远委员指出:目前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出现许多新的经营业态,比如网络订餐、网络送餐、自带食材商户加工等,此类监管问题,也应由同级政府裁定。

  【委员观点】

  卖红薯的也要跑几十里路

  到县里备案吗?

  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与备案有关的内容共有三处,分别为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证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备案责任”;第二十四条“取得经营地点后十五日内,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卫媛峰委员指出:要求备案的内容,没有上位法依据,对于绝大多数小作坊、小摊贩的经营者来说,无疑人为地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要他们跑上十几里路,到县里去备案,实在是太过麻烦。如果确实需要备案的话,她建议把备案告知的义务交给工商、质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他们互相通知。

  卫媛峰的观点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张同立委员认为:卖个红薯也得到县里备案,这显然不太可行。

  一些规定让摊贩固定下来

  这样做可行吗?

  仔细阅读修改后的《办法(草案)》,您会发现将流动摊贩固定下来的意图十分明显。例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临时经营地点和时间,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材料,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

  张同立委员认为:现实中,很多摊贩的特点就是流动,这样的规定不可行。

  毛引端委员提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经营场所固然很好,但小摊贩的利润恐怕连租金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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