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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茶叶质检中心主任回应茶叶农残超标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记者 张欣瑜) “大家要理性看待茶叶农残问题,不要谈茶色变。”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任郑国建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4月11日,某组织在其官网发布《2012茶叶农药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经对北京、成都、海口等地的茶叶产品抽查检验发现,多个知名品牌产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农药残留。 

  郑国建从三个方面回应了该组织所谓的“茶叶农残超标”。 

  农药残留和农残超标 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报告”中没有将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造成社会各界对检测结果误读,把"农药残留"和"农药超标"概念混淆,引发茶叶消费恐慌,对此,郑国建回应,“农药残留与农残超标完全是两个概念,茶叶检测出来有农药残留,并不等于茶叶就是不安全的,关键要看是否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内。” 

  郑国建表示,茶叶在生长、生产过程中会受到很对外界因素的影响。“如空气污染、汽车尾气、水质污染等影响因素很多,不一定是人为使用造成的。” 

  据了解, 2002年6月5日,我国农业部颁布第199号令(详见文后资料介绍),就已禁止19种农药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可限量使用的农药标准。我国对茶叶农药使用方面已经有了相当的规范,茶叶在生产过程中是有规可循的。 

  据统计,报告中一共涉及了29种农药残留检测项。郑国建认为,其中绝大部分的检测项只是查出含有农药残留,但这是标准允许范围内的,不属于“农残超标”问题。 

  欧盟不是茶叶生产国 欧盟标准缺少风险分析依据 

  当谈到报告里采用欧盟标准来评判中国茶叶时,郑国建表示,“欧盟本身不生产茶叶,他们制定的标准肯定是越严格越好,他们的‘棒子’是用来打别人的。” 

  郑国建认为,欧盟对茶叶等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要求越来越严格,但其制定的茶叶农药残留限量缺少风险分析依据。我国的标准不是“宽松”,而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科学合理分析而制定出来的。 

  郑国建对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茶业分会秘书长蔡军提出的“技术壁垒”观点表示认同。他说,“欧盟的标准与我国国标差异化的深层原因在于技术壁垒问题”。 

  据资深行业专家分析,此次茶叶农残风波,可能与近年来尤其是2011年我国茶叶出口量、金额再创历史新高等因素有关。“农残问题一直像个紧箍咒一样,成为外界施压的砝码。” 

  人均茶叶消耗量有限  多数农药溶解度小于0.001克/升

  郑国建给算了一笔账,“据统计,我国年人均饮茶量是770克,除以365天,平均下来,人均每天饮茶量才有2克。只要符合国标的茶叶,2克茶所含农药残留量是微乎其微的。况且绝大多数农药都是不溶于水的,多数农药在水中的溶解度是小于0.001克/升的。据资料了解,溶解度小于0.01克/100克就属于难溶于水,几乎可以看成不溶。 

  “希望公众要正确、科学地看待农药残留问题。”郑国建表示,从历年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茶叶质量报告来看,我国茶叶的合格率是越来越高的。近年来,茶叶农残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6%左右。 

  针对此次风波,郑国建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茶企要更加重视农残问题,政府加强监管;二是企业要做好自身把控,抓好产品质量。” 

  早在今年2月,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茶叶分会秘书长蔡军在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也表示,面对国际茶叶消费市场越来越高的门槛,我国茶叶出口企业逐步将目光转向有机茶。我国茶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也要不断增强。 

  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为从源头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不。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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