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2月22日中国新闻网)
目前国内外对转基因粮食的安全性都还没形成定论,但食比天大,在这个问题上谨慎一些总没错。不过,《粮食法》该条款所限“主要粮食品种”的范畴,却令人心里打鼓。
所说“主要品种”的意思,笔者理解是指这些粮食品种多为主食,平常吃得比较多,比如小麦、稻米等,老百姓几乎餐餐不离;像绿豆等杂粮品类,相对来说吃得较少,因此不在限制之列。但是,主粮、杂粮都是粮,一样吃到肚子里、流到血管里,若存在安全之虞,岂能有主要、次要之分?要知道,法律条款可以设范围,粮食危害却不会因人而异!
这个问题不存在两难之困,是个很浅显的单选题:如果可以明证转基因粮食无害,则大可不必设定禁令;反之,如果转基因粮食有害或者可能存在危害,则不分“主要品种、次要品种”,所有粮食都不能应用转基因技术。
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关于转基因的玉米和水稻,有关部门并没有批准其商业化生产,所以“不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可见,我国对转基因粮食和食品是持谨慎态度的,既然如此,为让法律成为民众的“健康防火墙”,“主要品种”的说法理应修改,将转基因禁令扩展到所有粮食种类,以确保粮食安全。(张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