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饮食安全 >> 浏览文章
唐朝出售有害食品 最高可以判绞刑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14日    关注度:     【字体:

 随着近年来“苏丹红”、“毒奶粉”、“皮革奶”等一桩桩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曝光,公共食品安全已成为政府和老百姓共同关注的焦点。其实,我们不妨回望古代,先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丝毫不亚于现在。

  《淮南子》记载“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富有牺牲精神的神农氏勇敢地用自己做试验,以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胁。

  《周易》也强调了食品安全对老百姓的重要性,人体要想保持健康就必须使体内阴阳平衡,饮食有节,五味调和。《礼记》还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关于食品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就是说果实尚不成熟的食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到了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润,开始在商品中做手脚,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不过,危害到人身安全的却并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但也有少数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唐朝政府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遭受廷杖九十的皮肉之苦。如果胆敢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则要被判处绞刑。

  宋代的饮食业是空前繁荣的,在《东京梦华录》、《水浒传》、《金瓶梅》等文史作品中,我们都能看到宋代饮食经济的繁荣,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暴利。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绿色食品须有“身份证” “富硒米”或是人工添加
下一篇文章:北冰洋汽水天冷现沉淀物 回应称沉淀品纯天然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