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饮食安全 >> 浏览文章
湖北餐馆卖未检疫肉最高可罚10万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8月12日    关注度:     【字体:

 

    餐馆如果卖“问题肉”,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昨日,市农业局介绍,湖北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对从外地引进活体动物饲养,《条例》也作了规定:货主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经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病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必知:12道家常菜最不健康
下一篇文章:江西瑞昌龙虾节宴致70余人腹泻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