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饮食安全 >> 浏览文章
“不留隐患”是清剿问题奶粉的刚性要求
来源:新浪网    更新时间:2010年09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日前,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要求,北京、江西、昆明等多省市的食品监管部门相继发布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藏匿问题乳粉,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依法从重处罚。

  留意一下此条新闻的网友跟帖,几乎质疑声一片。多数人的目光聚焦于“主动上缴”四字之上。不言而喻,“主动上缴”意味着主动在经济上付出代价,它需要一定的道德水准的支撑,而众所周知,在公众心目中,乳品行业的自律能力和公信力早已打了个大大的问号。但平心而论,从执法者的立场考虑,面对数量和对象都不确定的客体,这种威慑而兼“利诱”的方式如果执行得好,可以起到节约执法成本的效果。而且这一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并非鲜见,公安机关早已屡试不爽,现在用之于食品监管领域,自也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者可以用“表现好就免予处罚”的方式诱导企业主向善,但却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此。换言之,通告本身并没有多少瑕疵,但在通告发布之后,显然不能坐等企业主“主动上缴”,而应辅之以严格的抽查,并将“从重”的罚则落实到位,以杜绝不良企业主的行险侥幸之心。

  从另一个角度观察,此次通告可能还有发布者意想不到的作用。自从三鹿事件之后,问题奶粉的善后处理几乎成为一“罗生门”,监管部门一次次告诉公众,问题奶粉已“彻底销毁”,而公众又抱以一次次质疑。现在,这一纸通告无异于承认,问题奶粉的销毁的确存在疏漏。至少远不像过去宣称的那样销毁得“彻底”。正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食品监管部门的这一纸通告不妨视为其发出了“正视问题”的信号,尽管在层出不穷的“毒奶粉”面前,公众的信心和耐心都在经受严重折磨,流露出了普遍的焦虑,但他们终究还是要回到现实中生活,又怎能不对监管部门的“正视问题”再次抱以审慎的期待呢?

  前不久,李克强副总理在关于问题奶粉清查和销毁的讲话中提出了四个字要求———“不留隐患”。三鹿事件以来,“毒奶粉”之所以阴魂不散,不能不说,一个重要的原因正在于监管部门罔顾了这一基本的刚性的要求。2009年,当国内再次爆发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等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之时,业内专家曾经指出,相关部门对当时处于生产与终端之间的中间领域的问题奶粉未给予足够监管,一些经销商手上的“毒奶粉”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销毁,缺乏诚信的企业一旦认为整治风头一过,就会铤而走险,拿出来制作奶制品。果不其然,今年青海的毒奶粉的原料被证实仍然出自河北等地,验证了这个判断的正确。而这个正确的判断衬托的却是我们的苦涩:如果说作为万物灵长的人,犯同样的错误不可原谅,那么一犯再犯又当如何?

  在这样不可原谅的错误面前,公众的疑问是:为什么问题奶粉偏偏没有得到完全的销毁?让问题奶粉“不留隐患”是件很难的事情吗?其实,不论是《食品安全召回规定》,还是9部委于三鹿事件之后联合下发的《关于不合格奶制品退货退款和召回、销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其中都对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有明确要求,并且规定质检、环保等部门要对销毁情况“依法监督”。然而,事实是三鹿事件中回收的近万吨三鹿奶粉如何销毁并没有向公众完全公开信息,一度成为了一桩悬案。坦率地说,当初在相关部门面对质疑采取敷衍塞责的那一刻,就已经留下了“毒奶粉”再度肆虐的“隐患”。

  公众对国内乳品的消费信心可能再也经受不起哪怕轻微的打击了,重唤这种信心只有从严格的监管入手。既有前车之鉴,此次食品监管部门再对问题奶粉发起清剿行动,要想实现“不留隐患”的目标,当注意两点:一是把人的价值置于最高位置,任何行业都是服务于人的,过去那种担心严厉的整顿会影响乳业复苏的思维早该摒弃;二是在监管中向公众全面公开信息。唯有如此,方能恢复公众的信心,重树监管部门的公信。


[1]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酒楼吃饭误喝新型复合燃料致6人中毒昆明东川严查散装白酒
下一篇文章:央视披露“小龙虾”哈夫病或与国人体质有关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