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州县消委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成功调处了一起消费者因食用变质食品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王某等获得经营者2600元的赔偿。
11月9日上午,全州县郊区的王某为庆贺家人生日,准备了4桌酒席。为丰富菜肴,王某特意到县城一商场购买了30多元的香卤扣肉。中午寿宴开始后,客人们食用扣肉时,感觉有异味,仔细检查发现扣肉已变质生蛆。顿时客人们胃口全无,有的客人呕吐不止,致使寿宴不欢而散。此事令王某及家人觉得丢尽颜面。当日下午,王某及家人找到商场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协议。10日上午,王某向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场经营者赔偿客人的身体检查费等损失。
县消委会经过调查,证实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确认在商场承租经营熟食品的经营者制作的香卤扣肉已有数天没有进行冷藏,因而导致变质。当天下午,县消委会组织王某与商场经营者进行调解。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商场出售的变质扣肉售价仅为30多元,但造成了数十名消费者身体不适等,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给予食品价格10倍以上的赔偿。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商场经营者一次性赔偿王某等消费者身体检查等费用共2600元。
就为何由商场经营者负责赔偿王某等消费者的损失,县消委会负责人指出,商场出租场地让他人经营熟食品,却疏忽监管、检查,商场经营者作为企业法定责任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韦鸣飞 通讯员胡思进 沈存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