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广善堂销售伪劣保健酒10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0日,吴德贤在广善堂新民路店购买“晟仁十全大补酒”和“晟仁虫草养生酒”各5盒(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支付价款共计1880元。吴德贤购买涉案产品后没有食用。“晟仁十全大补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党参、当归、黄芪等。“晟仁虫草养生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冬虫夏草、灵芝等。2013年9月,樟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申诉举报,对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江西省同乐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相关检查,未发现申诉举报的“晟仁十全大补酒”“晟仁虫草养生酒”的生产原料、包装材料、产品和相关进货记录,亦未在申诉举报提到的地址发现有“江西省同乐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生产公司或销售公司。广善堂新民路店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一个体食品商行供货,广善堂公司、广善堂新民路店向法庭提交的供货商行相关证照及生产方的相关证照均系复印件。
审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返还吴德贤购物款1880元;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支付吴德贤赔偿金18800元;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上列判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吴德贤要求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支付交通费、误工费315元的诉讼请求。
广善堂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产品属合法渠道进货,我公司已尽相关审查义务。吴德贤是在明知产品成分的情况下购买涉案产品,存在过错在先;原审法院采信证据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吴德贤的诉讼请求。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七:消费者因“转基因”标识不明显要求双倍返还货款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6日,昆明退休市民楚先生在沃尔玛超市挑选食用油时,因见“一级菜籽油”的金菜花菜籽油广告宣传,就选购了2升包装的菜籽油,售价27.9元。回家后,他仔细观察发现,所买的食用油是转基因食用油。楚先生认为,如果厂家在外包装上明显标注“转基因”,他可能就不会选购,称厂家对“转基因”标识不够显眼。
各方意见 原告认为,“转基因”标识不够明显,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明显”“醒目”的标识。金菜花的生产厂家为了不让菜籽油销售受到影响,故意以较小的字体在产品包装上进行标注,请求法院确认其所购买的菜籽油商品标签上标注的转基因标识违反法律规定、确认该产品为缺陷、不合格产品,具有欺诈行为,同时双倍返还货款55.8元。
超市代理人为,超市有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进购的金菜花菜籽油属于合格产品。涉案的菜籽油产品标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销售者有过错,涉案产品并没有质量缺陷,更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并没有对原告构成欺诈。
厂家的代理人认为,厂家已经在外包装上标注了转基因食用菜籽油,原告作为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厂家和超市都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不存在隐瞒和诱导。
目前此案尚未判决。
案例八:王申良等生产、销售“毒腐竹”被判刑
( 2015-12-0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7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申良、关参风、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在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鲁电水泥厂东南角出租厂房内,被告王申良、孙某夫妇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关参凤等十几名工人非法生产腐竹,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增筋剂”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337.8367万元。
王申良、关参风、孙某等人明知在腐竹中添加“增筋剂”等非食品原料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为了牟取暴利,仍然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添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九:广西南百超市出售不达标商品赔偿10倍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6日,韦坚在南百超市25倍积分促销活动中购买了3盒125克装“华娇菊花翅”,每盒468元,合计1404元。这些商品包装上未标明贮存条件。韦坚以南百超市销售不合格“华娇菊花翅”为由,向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审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成的合同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应存在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且是由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造成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南百超市退回韦坚货款1404元;南百超市赔偿韦坚14040元。
宣判后,南百超市对一审判决不服,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结果 2014年4月4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以共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申良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判处被告人关参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十:上海福喜公司高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0日,上海本地东方卫视播放了一则深度调查的“卧底”新闻,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并向知名餐饮企业供应,且在厂区之外还有一个神秘的仓库,专门把别的品牌的产品搬到仓库里,再换上福喜自己的包装。2014年7月22日,初步调查表明,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有组织实施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并查实了5批次问题产品,涉及麦乐鸡、迷你小牛排、烟熏风味肉饼、猪肉饼,共5108箱。上海公安局介入调查,初步查明,麦当劳、必胜客、汉堡王、棒约翰、德克士、7-11等连锁企业及中外运普菲斯冷冻仓储有限公司、上海昌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真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等11家企业使用了福喜公司的产品。
查处结果 2014年7月24日,市公安局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质量经理等6名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对经营、使用福喜公司产品的问题食品,均已采取下架、封存等控制措施。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胡骏等6名上海福喜公司的涉案高管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批准逮捕。2014年9月起,福喜公司陆续召回全部问题食品,并集中实施焚烧等无害处理,并由当地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记者 蒋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