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10月新食品安全法实施 违法了最高的按货值30倍处罚
来源:钱江晚报    更新时间:2015年06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如果在食品安全上违了法,可不是闹着玩的:最高可按货值30倍处罚。来自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消息,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虽然还有3个月的时间,但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新食安法已经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

昨天,杭州的上百家食品企业公开承诺,积极主动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食安法,用良心做食品。

和老版食安法相比,“新食安法”有不少适应当下新情况新问题的革新之处,比如,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经营者有违反此规定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停止提供服务。

而以前在汽车销售中常见的“召回”制度,在新食安法中也得到了落实。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新食安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已经在网络上引起不少人,尤其是食品企业的讨论。

比如,法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此外,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按新食安法的规定,最高也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有的企业可能觉得这个罚款力度太大了,但我觉得,罚得他痛了,就没有下一次了。”

在承诺倡议会上,宗庆后谈了自己对“新食安法”的一些理解,“在我看来,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光靠监管部门查是不够的,还要靠消费者‘倒逼’。我前两天还在和一些国外同行讨论,能不能有一种传感器,往一些食品上一照,就能知道哪些指标有没有超标。如果消费者人手一只这样的传感器,照出不合格的食品就不买,那哪个厂家还敢生产不合格的食品呢?”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我国已有19个省份成立食药犯罪专业侦查部门
下一篇文章:《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天将正式实施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