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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大学生起诉307件食品案
来源:新快报    更新时间:2014年05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其中一件昨日开庭审理,系新《消法》实施后湖北首例维权案,索赔金额15万元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洪法)明知产品有问题,华中农业大学学生柴欣却专门买了后向法院申请索赔。短短一个月内,他在武汉多个法院起诉了307件涉及食品问题案件,索赔金额高达15万元。昨日,其中一件在东湖高新法院开庭。据了解,这是新《消法》实施后,我省“知假买假”维权首例案件。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明确支持“知假买假”索赔。4月14日,柴欣在深圳第一次“试水”,向该市南山区法院起诉一商场售卖过期食品,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随后,他在武汉市武昌、洪山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先后起诉了307件涉食品案,因此被法律界称为新《消法》实施以来“知假买假”第一人。

“依照新《消法》的相关规定,每单商品案最低可获得500元赔偿。”柴欣说,他取证后,分别向法院起诉,“我就是要让违法企业真正认识到,违法是要付出巨大成本的。”

其实,柴欣早在高中时就开始维权,截至目前,他已维权千余起案件,最少每月都有10多起。

庭审聚焦

昨日下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柴欣起诉武汉某大型超市食品买卖纠纷案,涉案商品有24件。由于这些商品是分批购买的,法院以24起案件进行审理。

柴欣提供了购买糖类等24件过期食品的照片、食品等七组证据,该超市也提供了7段监控录像等。庭审期间,尽管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过大,未达成一致。法官表示,此案没有先例,需要研究,不过会尽快判决。

据了解,此案审理采取小额程序,按规定,属一审终审制,法院将在一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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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1

24件问题食品是否为涉案超市所售?

柴欣称,4月6日,他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糖类等24件商品,其中1件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购买之时已过期两个星期。购买前后,柴欣进行了拍照。

被告代理人称,公司有多家连锁门店,管理较为规范,该店执行公司制度同时,也有其自身管理、退货制度、商品三期管理与日巡台账,门店在商品效期管理方面也进行了日常维护。

柴欣提供的照片及购买视频,并不能证明其商品就是该超市所售,也不能证明日期是4月6日。但质证期间,该店代理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柴欣指称商品不是来自该店。

2

退一赔十还是500元保底?

柴欣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除退回购物款外,每件商品给予500元赔偿,共计1.2万元,另赔偿精神损失费3150元。被告代理人答辩称,即使24件商品为该店销售,也不赞同按500元标准赔偿,而是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定,按《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价款进行赔偿。

对此,柴欣辩论称,按照新《消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维权可作最优选择,应以500元保底为标准。

3

精神损失费3150元不存在?

对于精神损失赔偿,该店代理人称,按《消法》相关规定,柴欣并无证据证明超市对其有严重精神损害行为,且超市并无对柴欣有精神损害的严重情节。因此,超市不认同精神损失赔偿。

而柴欣称,购买过期食品,他的精神受到损害,而对于吃了这些食品,潜在的危害目前无法知道。根据相关规定,赔偿无需依据是否受到伤害,而是依据侵权行为。

4

恶意“知假买假”?

该店代理人称,柴欣几次往返超市,分批次购买且将食品存入存包柜,虽然无法确认是否存在掉包行为,但至少其行为存在恶意“知假买假”,其索赔具有敲诈嫌疑,不应赔偿。

柴欣则否认其存有恶意,更不存在掉包行为,认为那是对他人格、品德的侮辱。他称,对于企业违法行为,应用严刑重典,实行惩罚性赔偿,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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