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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团购不开发票成业内“潜规则”
来源:北京日报  鲁畅    更新时间:2013年08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对不起,您是团购的,我们开不了发票。”广渠门内大街的一家韩式烤肉店内,市民丁女士用餐后索要发票却吃了个“闭门羹”。“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作为“团购达人”的丁女士,时常参团消费,但几次下来,她向商家索要发票从未成功。根据记者调查,餐饮团购几乎成了商家逃税的“灰色地带”,多数消费者想开发票却被商家“打了马虎眼”。

  昨日下午,记者相继打电话给满座网、拉手网、美团网等十家团购网站客服,询问餐饮团购开发票一事,客服人员都表示,不负责开发票,是否能开发票应该由商家定。

  “仅199元!享价值426元毛家湾4人套餐!”满座网上一条团购信息刚发布了几个小时便吸引了52个买家下单。但一提起“开发票”之事,餐厅负责人却立刻表示“不能”。“团购本来就已经是让利了,再开发票就该赔钱了,希望消费者能理解。”

  某团购网站市场部相关负责人李笛介绍说,目前美团网、拉手网等大型团购网站上所有项目在与商家签约时就约定,必须由商家出具发票,否则不会与该商家签订合同。“但由于团购网站众多,团购网站都在抢好的商家,商家可选择范围很大,很多小的团购网站并不敢把开发票作为与商家签约的必备条件。”

  小小一张发票竟让消费者像“皮球”一样被团购网站和商家踢来踢去,餐饮团购的发票应该由谁来开?对此,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如果团购网站先向产品生产商和实际服务提供者购买,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那它相当于零售商,当然要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发票应该由网站来开。“如果只是作为信息平台提供餐饮团购信息,那团购的质量责任应由实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商户承担,也应该由商户开具发票。”

  邱宝昌认为,团购促销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方式,商家不能以此作为拒开发票的理由。“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维权工具。一旦因为商品质量问题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缺失导致一些纠纷,发票的证明效力将远远大于小票或者普通开具的收条,能够客观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关系。”

  根据资讯网站团800的监测数据,仅2013年上半年,团购市场总成交额就达到141.3亿元,并保持着每月10%的高速增长,预计今年全国团购成交额将超过300亿元,其中占据“半壁江山”的“餐饮美食”成交额也将突破百亿元。如果按照5%的营业税率计算,餐饮团购行业每年逃税将超过7.5亿元。

  对此,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也表示,依照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凡是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遇到商家以各种借口拒开发票,可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执法部门可上门查处。” (实习记者 鲁畅)

  标签:团购餐饮潜规则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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