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食品事件中职能部门应负起责任
来源:甘肃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7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的居民杨先生,两个月前发现在华堂商场购买的“梅河长粒米”使用一个月后,出现淘米时水变黄;近日该大米直接变成了黄色。杨先生担忧,自己一家老小都吃了这种变色的大米,担心其对家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该事件通过媒体的报道,也引起了公众的担忧。

  大米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用品,大米颜色突然变黄,依常识来看,肯定是不正常的。杨先生购买的大米属于散装食品,印有“华堂商场”字样的简易包装上,既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保质日期,只有一个“包装日期”。这一做法明显违反法律,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不负责任的表现。《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但问题是,杨先生真要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例如他们不知道一家人的身体健康到底受到哪些影响,即出现了什么损害后果,这需要对一家人的身体进行全面体检,甚至还要做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查,这自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若检查发现问题,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生产大米的厂家或销售大米的商家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未发现问题呢?由杨先生一家自己来承担这笔开支吗?这明显不公平。

  另外,对涉案大米进行鉴定,并鉴定出与食用者身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若由杨先生一家先行支出,这等于让他们一家为公众安全买单,显然更不公平。——若类似事件需要这样去维权,那老百姓维权的成本也太大了,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选择放弃。

  商家只逐利怕担责,带有些通病,当然应当谴责,但在该事件中,如果只把目光盯在经营者身上,而没有盯住另一个重要的该盯住的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者,则是不小的疏忽。其实,《食品安全法》对举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及如何处理,有着十分详备的制度设计。

  杨先生通过向媒体曝光的方式,披露华堂商场销售的“梅河长粒米”变黄事件,相当于公开举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尽快介入调查,并采取一些应急措施,例如封存有关大米,责令暂停不合格大米的销售;及时组织对涉案大米的鉴定,对涉案大米可能存在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其中,当然应包括对杨先生一家人的身体健康状态进行检查。

  法律规定,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的结论,质监、工商和食药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甚至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法律还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应是一种有序的经济,国家职能机关则是市场秩序的“看守”。市场若处于良好的秩序状态,“看守”应无为而治;秩序一旦出现问题,“看守”一要“看”见二是“守”护,机制才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梅河长粒米变黄事件”还有一个价值,可用它来检验一下国家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机制是否有效,让我们一起期待。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食品安全专家: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国际标准
下一篇文章:自律与监管并重 重塑食品行业诚信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