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瓶装水标准不应该成为“商业秘密”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02日    关注度:     【字体:

 ■ 经济与法

  瓶装水里含有相关物质的限值,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并不是企业的专业生产技术,不应作为“秘密”加以保护。

  所谓“农夫山泉的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的新闻,拨弄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其背后是中国当下瓶装水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乱象丛生。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占据北京主要市场份额的十多种瓶装水品牌,有三分之一是执行企业标准;记者向雀巢、统一、可口可乐、康师傅等多家知名企业提出公开企标的要求时,多被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那么企业的产品标准,是不是“商业秘密”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后者通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登记,经过公示程序,由国家确认权利人权利的独占性;而商业秘密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法律承认的权利,在于权利人必须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手段。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权的本质特征,一旦所谓“企业秘密”被公众广泛知悉,或者本身就是公众依法有权广泛知悉的,那就不成为“企业秘密”。

  而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瓶装水的企业标准应该向质监部门的标准化处备案。此外,《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就是企业主动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既已披露就丧失了秘密性,不成为“商业秘密”。

  而且,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明确规定: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卫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可见水标准本来就是应该向公众披露的信息。而且,如果企业标准涉及商业秘密时,按前述《办法》,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绝对不是像现在这样拒绝向公众透露。

  企业向质监部门公示了标准,向卫生部门公示了标准,但就是不向消费者公示,却说这是“商业秘密”。瓶装水里含有相关物质的限值,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并不是企业的专业生产技术,不应作为“秘密”加以保护。

  按《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卫生部门应主动公示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但遗憾的是,“标准门”争论至今,鲜有卫生部门依法主动公示企业标准。从目前能找到的可口可乐云南公司的矿物质水企业标准Q/KKK 0003 S-2009来看,真是让消费者大开眼界。该企业的矿物质水,是以纯净水为原料,人工加入硫酸镁,氯化钾制成;相对瓶装水国标,该企标缺少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指标……这或许才是真正的“商业秘密”所在。沈彬(法律工作者)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记者调查瓶装水乱象 调查瓶装水那些秘密
下一篇文章:国内首家食品安全展馆青岛开放 陈列糖海参等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