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金晓、张勇律师
食品安全,老生常谈,却从未彻底走出舆论的热点和公众的视线。是什么让食品安全这么难保障?是什么让食品安全隐患无法彻底杜绝?
翻阅目前中国法律法规,从《食品安全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各个部门的规章制度,关于食品安全的监察部门就有13个,食品安全最高的刑罚高至死刑。但为何面对如此高的生命刑还有那么多商家铤而走险?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执行力度不够、监管部门问责机制不明,是目前食品安全无法有效保障的原因之一。目前中国13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个部门分管着食品安全的某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总有人在身后负责相关环节,因此责任意识淡薄,互相推诿。而实践中也常常是在面对不良商家提供的丰厚金钱等诱惑时,社会责任与公德被他们抛掷脑后。
与此同时,目前法律中对监察部门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尽管《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当中索证、索票制度,还有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了问责制。但对于监察部门来说,犯罪成本是极低的。如该法第9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沈阳的“毒豆芽”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媒体早在一年前就已经披露了该事件,但是各监管部门却无人问津。
而此次“速生鸡”事件中又暴露出一个新问题,“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缺失。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链条中,信息经过层层传递,到消费者那里时信息的披露与获取已经大大衰减。信息的不对等,不仅造成消费者对于生产者信任的降低,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的建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进行一定的反制约。
但如何建立起这样一个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平台与制度,如何促使各个监管部门联动执法,分司其职,建立起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以便使消费者更加快速而准确的获得食品安全信息,这是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
而更加迫在眉睫的是各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家们的良知。当有天这些商家发现自己都吃不到可靠的食品时,他们会用怎样的心情面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