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昨天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分别于明年4月1日和5月1日实施。根据新规,食品企业不良信息将统一曝光,二审中恢复的“问题食品区域下架”、“生产毒害食品终身禁入行”等条款最终得以保留,正式写入本市地方法条。
昨天表决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二审版略有修改。表决稿明确,“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此前二审版恢复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食品区域下架”、“生产毒害食品终身禁入行”条款,此次得以保留,正式写入本市食品安全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为了防止“连坐”效应被无限放大,条例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新规明确,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昨天通过表决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新增了“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列入湿地名录”,并明确市级湿地名录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等。(姜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