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茅台五粮液洋河再被送检 塑化剂超标最高20倍
来源:羊城晚报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14日    关注度:     【字体:

 塑化剂再次汹涌袭来。就在茅台集团召开全国范围的新闻发布会的第二天,一家在雪球网实名认证为“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能兴业”)的官方微博公布了11份检测报告,内容显示包括五粮液、茅台、洋河、习酒旗下多款产品,结果均显示含有塑化剂成分,其中超标最多的茅台汉酱51度白酒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高达6.370mg/L。消息传出后昨日下午一开盘即迅速引发资本市场波动,茅台与五粮液呈一路下跌之势,最后分别以205.70元和24.9元收盘,分别下跌2.91%和3.67%。洋河股份则没有下跌,收盘价为91.04元,微涨0.60%

  所有送检品牌均“中招”

  据记者了解,巧合的是,不久前将茅台送至香港检测的网友“水晶皇”也在雪球网注册。根据中能兴业官网介绍,其是在2003年4月成立的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中国企业价值创造”的咨询公司。

  根据其公布的11款产品送检结果,只有五粮液52度感恩酒和洋河46度天之蓝两款产品塑化剂含量没有超标,其他9款均有不同程度超标。其中茅台汉酱51度的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酸脂)含量为6.37mg/l,是国标限量0.3mg/l的21倍。此外,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DBP含量3.240mg/L)、五粮液52度1618(DBP含量3.330mg/L)、五粮液52度专卖店特供酒(DBP含量2.920mg/L)和洋河52度梦之蓝(DBP含量3.260mg/L)均远超国家标准的0.3mg/kg。

  另一项指标DEH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有4款白酒产品含量超标。五粮液52度1618(含DEHP 3.020mg/L)、五粮液52度专卖店特供酒(含DEHP 3.250mg/L)、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含DEHP 1.870mg/L)、飞天茅台53度(含DEHP 1.620mg/L)以及洋河52度梦之蓝(含DEHP 1.930mg/L)的DEHP含量高于国家标准的1.5mg/kg。

  机构或不再接受个人检测

  对于这一结果,“中招”的习酒集团昨日下午回应网易财经时表示,习酒自身近期已向贵州质检方面送检了旗下所有产品,检测报告均显示未检出塑化剂成分。对于这家投资机构公布的检测报告,表示可信度不高,不会去理会。

  在这些产品的来源上,中能兴业表示数周前就已经计划送检,“送检的样品均从这些酒企的正规渠道购买,但不能因此确定所购买产品一定为真”,“送检的机构为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北京市xxxx分析测试中心,该中心通过了合格评定并被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CMA),是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市级检测机构。”

  中能兴业坦承,在与检测机构联系检测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因为联系的大部分机构已经拒绝接受个人送检。

  “希望官方尽早介入,以事实为基础,以公正的态度给消费者一个交代。”有消费者认为此次塑化剂造成的轩然大波,作为第三方的政府部门迟迟未采取行动并公开信息,是一大缺位。羊城晚报讯 记者程行欢报道:

  新闻追踪

  部分样品送检结果

  样品标识 邻苯二甲酸二丁酸脂DBP(mg/L)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乙酯DEHP(mg/L)

  国家限量标准: 国家限量标准:

  0.3mg/kg 1.5mg/kg

  茅台汉酱51度 6.37 1.19

  五粮液52度1618 3.33 3.02

  洋河52度梦之蓝 3.26 1.93

  习酒窖藏1988 53度 500ml 0.756 1.29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机构送检白酒 再曝茅台五粮液习酒等塑化剂超标
下一篇文章:塑化剂何妨大胆质疑小心求证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