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酱油”案一审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郑正坚针对本案涉及的四大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焦点一 两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郑正坚告诉记者,法院于10月10日依职权到佛山市及高明区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的董事、投资人、股东等工商登记资料信息。资料中未显示两家公司有任何关联。另外,高明区政府在5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明中也可佐证。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也均否认其双方之间存在关联。
焦点二 使用“威极”是否侵权
法官解释,威极公司在其企业厂牌上使用的“威极”二字的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字的字体,而且字体颜色为红色,亦明显区别于其他字的黑色字体。由此可见,企业厂牌上“威极”二字相对于其企业名称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突出的标识,构成了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
同时,尽管其广告牌上印有“直入100米”的字样,并有一箭头指示方向,但由于该广告牌在明显位置上印有威极公司的酱油产品实物,并配以“威极”二字,因此该广告牌显然是在指示威极公司位置的同时还兼具宣传其产品的作用,故威极公司认为该广告牌仅为指路牌的辩解不成立。
焦点三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判决中确认,海天公司的“威极”商标注册于1994年2月28日,威极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于1998年2月24日。法院认为,威极公司将海天公司注册在先的“威极”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焦点四 对于损失部分如何界定
合议庭认为,因海天公司明确主张其赔偿数额计算期间是自5月22日暂计至6月6日,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仅考虑海天公司在上述16天期间内所受的损失。然而,海天公司在有能力提供准确数据的情况下,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数据,亦未申请对其利润损失额进行审计。
因此,法院只能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参考海天公司经销商产品销量下降的幅度,酌定海天公司产品的合理利润下降幅度。最终,合议庭酌定海天公司因产品销量下降导致的利润损失为350万元。
对于海天索要的广告费用损失部分,法官认为,海天公司的广告用途包括了公开声明和产品宣传两部分。公开声明部分是用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此所产生的广告费300万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本报佛山11月28日电 见习记者 章宁旦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 林劲标 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