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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商标公示期今截止 律师抱团提异议
来源:东方网    更新时间:2012年10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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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贵州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公示期将到期,异议声已由同行酒企扩展到学界、法律界、媒体。有专家表示,该商标申请因属企业行为,对于品牌的建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也有律师表示,茅台此举会对五粮液等同档次酒类造成很大的损害,会影响酒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涉嫌夸大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此前,刊登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的第1320期公告显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于7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公示阶段。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在3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国酒茅台”商标将正式具备法律意义。 

  律师称“国酒茅台”商标涉嫌误导消费者 

  自2001年起,贵州茅台9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均以失败告终。而这次,“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终于在2012年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审,进入初审公告阶段。这让茅台看到了一线希望,但在社会上却掀起了轩然大波。 

  10月14日,反对声已由酒企扩展到学界、法律界。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10多位律师及多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在京召开研讨会,现场发布“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质疑国家商标局初审通过“国酒茅台”商标之举执法尺度前后不一,执行了双重标准。 

  研讨会由来自北京国凯、北京盈科、北京大成、上海维盈、广东国欣、辽宁仲达及辽宁汇安康宇等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共同发起。与会专家和律师就“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一事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获得注册是否具有危害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大家一致反对把“国酒茅台”注册成为商标。律师团现场出具了一份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公告》,证明商评委的行为自相矛盾。记者注意到,在该公告“不得注册的商标”举例中,“国酒”赫然在列。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柱在接受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专访时表示,“国酒茅台”作为国字头商标,据《广告法》角度来看,涉嫌夸大性宣传,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消费误导;另外,商标主要起到区别标志商品的作用,若其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公众就会认为茅台是国酒,从这种角度分析,该商标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关键要看其本身的知名度是否到达了国酒的程度。王律师认为,此番“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步审定,是由于茅台提供了大量实用的证据,既证明了其知名度,也证明了该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专家指出“国酒茅台”商标不利于酒业健康发展 

  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在商标局网站查出,“国酒茅台”商标共注册了4家,都是在2010年6月份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2年7月20日,从7月20日起有3个月异议期。在7月27日至9月28日期间,在其中一份注册申请中,已经收到多达20余分异议。“这个商标的通过,对其他酒企影响是非常大的,厉害关系是非常重的”,短短几个月收到20多份异议申请,这在王律师的判断来看,已算数量较多的,“一般情况下只有1-2家,出现20几份是比较少见的”,他表示。 

  王柱律师指出,茅台此举会对五粮液等同档次酒类造成很大的损害,会影响酒行业的健康发展,故这个商标有值得商榷之处。他举例称,张裕葡萄酒注册解百纳商标,注册了3-5次后获得通过,但随后便引起了葡萄酒行业的质疑;最后以“张裕持有解百纳商标,允许酒类行业给其许可使用解百纳商标”,达成协议和解;王律师认为,“国酒茅台”商标也可以参照这个案例来处理。 

  在不久前的贵州酒博会上,当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向茅台副总经理杜光义询问有关茅台申请“国酒”商标的具体进展情况时,立即遭到其身边工作人员的拒绝,但杜光义仍称,“可以稍作交流”,他告诉记者:国酒’商标是由国家商标总局通过程序审批公告的,这是国家的事情,非本公司可以决定。国家有国家的规定,国家要求怎么做,茅台就怎么做!”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徐岩对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表示,目前,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则处理这件事情比较合适。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是一个企业的行为,但是该商标对于品牌的建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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