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三鹿原女董事长可能被重判 最高判死刑
来源:受众传媒    更新时间:2008年09月29日    关注度:     【字体: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从14日到19日频频召开发布会通报三鹿事件,一天有时开三个发布会。时间进入到20日后便平静了许多。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三鹿集团近期彻底暴露许多问题,多个高管被抓,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有可能被判重刑。

       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史贵中在17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上通报,公安机关通过对三鹿集团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调查,依据《刑法》第144、150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刑法第144条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来自三鹿奶粉事件侦破一线的报道
下一篇文章:河北警方查明制售使用三聚氰胺网络 已批捕13人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