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婴幼儿配方食品禁添牛初乳等一批部门规章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刘奕湛)9月1日起,一批部门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卫生部发表声明,自9月1日起,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将不得再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曾经的“免疫之王”在经历了起起伏伏的吹捧和争议后,正式“告别”婴幼儿配方食品领域。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禁添牛初乳

  今年4月,卫生部在复函回应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问题时,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同时强调,这一要求将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不过此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仍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严卫星说,卫生部文件对质检总局的答复,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也就是说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这三类食品。卫生部基于审慎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虑,在这三类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

  牛初乳对婴幼儿来说不是传统食品,也不是必需食品。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采取严格的安全性评估制度,列入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标准后方准许使用。目前,牛初乳未列入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中。

    委托加工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免缴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含义进行解释。

  两部门解释称,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经营剧毒化学品应建立“双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旨在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办法明确,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明确,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此外,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健康元称添加地沟油无健康隐忧 专家炮轰不靠谱
下一篇文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严防不合格化工原料进入制药企业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