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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也须依法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近日,两则信息发布着实让百姓吃惊不小。先是某协会公布一份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指名道姓多家方便面品牌存在桶外包装致癌物质(荧光性物质)超标。接着,又有某媒体通过微博透露了一份检测结果,说张裕葡萄酒农药残留致癌。

  食品安全无小事。围绕这两则事关食品安全信息的真伪,舆论沸沸扬扬,网上网下莫衷一是。姑且不去探究事情的来龙去脉,也不评判个中的是非曲直,单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合法性上看,上述两家信息发布单位的身份实在令人生疑。

  谁有资格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10年11月3日,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发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严格履行信息发布程序。”

  显然,并非所有人或单位都具有合法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资格。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需要遵循“依法科学、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其最终目的应当是,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引导正确的市场消费和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当今很多人热衷于“爆料”、“吐槽”的网络时代,个别人为吸引公众眼球,将个性事例渲染成共性事件,人为地制造食品安全恐慌;更有一些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的机构,频频借发布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谓食品安全信息提高知名度,甚至利用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达到谋求自身利益,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管理,细化管理措施,依法约束无资格者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迫在眉睫。

  虽说流言止于智者,流言终会被事实击破,但耸人听闻的流言常常会扰乱善良人们的生活秩序,削弱大家对事物的正常判断力,破坏百姓对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信任,危害不言而喻。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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