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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大肠废弃油脂成地沟油新原料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江苏省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查处的多起“地沟油”案件,原料均不是泔水——

  蒋丹

  自去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严惩“地沟油”犯罪,目前已受理移送审查起诉6人,从严从快批准逮捕3人。办案人员发现,“地沟油”犯罪案件呈现新动向。 

  四特点鲜明:比“老路子”危害更大 

  原料来源新。传统的“地沟油”加工原料是将下水道口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酒楼的回收泔水加工提炼成油,而该院办理的“地沟油”案件,均是用废弃动物油脂制成新型“地沟油”。这些油脂主要由屠宰场的动物废弃物压制而成,包括生猪屠宰后丢弃的一些内脏、从猪皮上刮下的碎肉末,以及存放时间过长、已经变质了的动物内脏。 

  无需加工技术。以往将下水道口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泔水回收后需进行多次过滤和沉淀,才能使生产的“地沟油”清澈。而用废弃油脂加工的食用猪油只需将废弃油脂倒入锅中熬煮即可,加工工具只需一个土灶和一口锅,无需任何生产技术。 

  原料供应链稳。新型“地沟油”案件中,不法分子从屠宰场直接承包回收动物废弃物、废弃动物油脂,固定地出售给“地沟油”加工者,已经形成了一条较为稳定的“地沟油”原料供应渠道。如薛某本是一屠宰场拉货员,承包了屠宰场废弃油脂用于出售;胡某则与一猪大肠加工厂达成承包协议,承包猪大肠加工中的废弃油脂。 

  经营模式家庭化。基本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作坊生产,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如丈夫负责收购废弃油脂和销售成品油,妻子负责熬油。家庭式犯罪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考虑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如外来人员胡某与周某夫妻二人共同加工“地沟油”,案发后其在校读书的未成年儿子无人抚养,检察机关经权衡后对妻子周某取保候审,确保其子正常上学。 

  泛滥原因:暴利低风险非法获利高。食品安全犯罪中

  犯罪分子无一例外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非法牟取暴利。如生产者胡某每加工100斤废弃油脂(收购价为150元)可获利80元,净利润达53%。而利用“地沟油”生产油面筋的顾某,三年间销售油面筋竟达80余万元。 

  案件查处呈“四难”。一是犯罪地点隐秘。嫌疑人在偏僻的村落里私搭土灶,规模小、存货少,不易引起他人注意。二是销售方式隐蔽,均采用上门兜售。三是鉴定难。目前食用油检测主要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几项,而此次查获的“地沟油”,如按这些常规检测,几乎全部合格。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根据“两高”和公安部联合最新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用“地沟油”炼制的,就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弥补了法律适用不统一和鉴定难的不足。四是证据收集难。因生产的“地沟油”大多数销售给路边无名早餐摊、小吃店等,造成取证难。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滞后。从“地沟油”生产、销售到加工成食品最终流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农林、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工商等多个行政部门,分段、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产生衔接“漏洞”,而且个别部门存在监管相互推诿的现象,间接助长了新型“地沟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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