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 吴茜 记者 谭琳静 )超市销售的肉类硝酸盐超标、淡水墨鱼含有违禁的甲醛成分、过期扣肉回卤后又重新包装进行二次销售......昨天下午,市工商局向媒体通报了食品安全“百日执法”第一阶段十大典型案例。该局局长陈跃文介绍,食安百日行动第一阶段中,共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66起,结案87起,罚没金额 53.8万元,其中罚没万元以上食品安全案件32起,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起。第二阶段将集中对水发产品类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肉过期后竟回卤再售
6月5日,芙蓉工商分局通过抽样检测,发现某超市销售的一种腊肥肠中硝酸盐含量超标。工商认为,超市行为属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对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处罚。在同一天的执法行动中,芙蓉工商分局发现某超市销售的淡水墨鱼中含有违禁的甲醛成分。
5月17日,宁乡县工商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作无公害化处理的淋巴结、甲状腺、肾上腺等肉产品掺在其他副产品下料中销售给尹某。至案发,累计销售淋巴结、甲状腺、肾上腺等肉产品8250公斤,销售额825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宁乡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处罚。
食品过期霉变还在售
5月8日,天心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明某大型超市违反规定,将保质期为2天的过期扣肉回卤后重新包装并进行二次销售。至被立案查处时止,该超市已累计销售过期扣肉货值12028元。工商依法对超市进行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4000元的处罚。
5月16日,浏阳市工商局受理了消费者沈某诉某小卖店销售霉变火腿肠致人身健康受损消费维权案。经查,申诉人在食用该小卖店购买的某品牌火腿肠后,身体不适被送当地医院治疗并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卖店售卖该批次某品牌火腿肠并未过保质期,但储藏条件不符合包装上标明的要求,致产品出现变质生霉。浏阳市工商局调解后,经销商刘某补偿申诉人沈某治疗费600元、往返交通费100元、住宿伙食费100元、误工费、营养费200元,共计1000元。
造假酒将面临法律严惩
5月22日,岳麓工商分局在开展烟酒类专项整治时,在当事人胡某处现场查获假冒“飞天茅台酒”62瓶、“省委机关专用茅台”12瓶、“五粮液酒”2瓶,涉案金额达十多万元。经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目前,此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5月22日,浏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食品经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假冒“浏阳河50周年白酒”77件,共计459瓶,货值2.3万余元。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浏阳河50周年白酒”459瓶、罚款30000元的处罚。
无证产品进入母婴店销售
5月20日,芙蓉工商分局根据举报,在某母婴用品销售公司现场查获未经生产许可的某品牌葡萄糖产品69罐。工商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芙蓉分局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该批葡萄糖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另外,5月17日,宁乡县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招揽加盟店及推广销售过程中,以口述及印发宣传册的方式向消费者虚假宣传其某品牌葛根袋泡茶具有“解毒护肝、清降血脂、解排肝毒”功效。工商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5000元的处罚。
稿源:长沙晚报
[作者:谭琳静 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