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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法制“高压线”治 食品安全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重点民生领域立法,比如食品安全,现在不光国内老百姓很关注,连国外都十分关注。”昨日,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广东团多位代表建议,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现有法规对违法行为约束不够

  全国人大代表、湛江市委书记刘小华说,现在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到了非下决心整治不可的地步了。食品安全暴露的问题面越来越广,几乎每个环节都出了问题,食品领域的假冒伪劣问题越来越多。此外,现有法律不足以规范约束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和条例虽然有作用,但不足以有效遏制、约束和规范食品安全问题。”

  刘小华认为,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失之以泛,法律法规中一般号召多,具体打击手段不够多。第二,失之以软,打击力度太软,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贯穿生产、流通、经营等环节。现在只是重监管,没有认识生产不安全的食品也是违法行为,一般就罚了点小钱,打击不够重,在国外食品安全违法有可能判以重罚。第三,失之以慢,一件事故从大家很关注到出台惩处结果,往往要经历几个月甚至3-5年,而有些食品违法案件查了很久,最后才不痛不痒地查处了几个责任人。第四,失之以散,我国当前对食品安全管不好管不到位,跟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约束不够到位有关。

  要打破行业潜规则,重典治乱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成为难以根治的痼疾,与我国广大农村生产方式转变、不顾一切追求农产品利益最大化有关。”全国人大代表、汕尾市工商联主席、汕尾市海崇畜牧集团公司董事长蔡妈辉认为,在农业生产的种养、加工、储运、检测和消费的产业链上都掺杂有众多利益相关的目的。另一方面,食品检测监督和检测设施设备要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提高,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检测检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较为滞后,未能充分适应变化。

  为此,刘小华建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做到重典治乱。抓好三个关键:首先,架起法制的高压线,让所有的经营者、群众了解到食品安全违法的严重性,要做到违法必究;其次,要敢于严查严处;另外,关键还要抓责任主体,真正的主体是那些制假贩假、生产假冒伪劣的人。蔡妈辉认为,企业要从源头做起,制定严格的标准,甚至要高于国家标准;作为监管方,要超前主动介入食品生产各环节的监督,实行公开、独立、专业的监督机制,还要打破行业垄断和潜规则,提高专业长效的监管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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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建议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打击力度

  彻查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数额

  南方日报讯 (特派记者/赵杨)“我们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华泰科技集团公司董事长吴自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吴自祥建议深挖犯罪,全力查清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他表示,《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其非法经营的数额累计计算。“这一点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犯罪方面也可以借鉴”。但在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由于警力不够和一味追求破案数,往往仅以现场扣押的侵权产品数量作为定罪依据,只要现场扣押数量达到追诉标准,案件就可以告破,而怠以彻底查清所有销售数额,这在某种程度上从轻处理了犯罪嫌疑人。

  他还建议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扣押、冻结的力度;建议对提供贷款、资金等共犯一并打击。他表示,《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离不开资金、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时,对上述帮助行为应当一并追究、严厉打击,以发挥刑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吴自祥还结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给出了具体的方案。该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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