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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应上升为法律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14日    关注度:     【字体:

     发改委和工信部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责令召回和退市制度,使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切实可行,重点推进乳制品、肉类、酒类等行业可追溯体系建设。(1月13日《新京报》)

    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陆续发生,公众对食品召回制度已不再陌生。2007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公布并正式实施五章四十五条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5月又对该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补丁”版的新规定在篇幅上大大“瘦身”,不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条,字里行间透出管理层对不安全食品“从简、从快、从重”召回的决心。

    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却不尽人意。一是质检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各省、市出台的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仅是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切入点、价值立场以及评判尺度不一,力度明显有限;二是存在国家相关部门职能不清或交叉或缺位的问题;三是缺乏对企业在实施中的监督及召回产品如何处理的监督,某些时候甚至成了监管部门及企业保护自身利益、搪塞食品问题的“挡箭牌”。

    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可资我们借鉴:将召回退市列入法律,依法重罚食品生产企业对问题产品改头换面再销售的行为,罚就罚它个倾家荡产,让那些有意违规者“望法却步”。比如,在英国,食品企业一旦违法,动辄罚款几万英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起诉;在新加坡,则是永久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受到刑事处罚。有了这样的威慑力,食品企业“不想自律”都难。也只有当企业意识到自己即将面临巨额赔偿甚至被追究刑责时,才会主动申请食品召回。

    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警示我们,食品召回能否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不能依赖企业的道德自律,也不能指望部门规章的“牛栏关猫”。当务之急,须将问题食品召回的相关条款,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的层面,用刚性的法律来为“召回制”护航。

    如此标本兼治,“劣币驱逐良币”、“明召暗不召,多卖少召回,多召少销毁”等潜规则才会寿终正寝,假冒伪劣食品品才无容身之地,“食品召回和退市制”才会名至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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