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一只生蚝折射的“双重安全困境”——广东生蚝重金属超标调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12日    关注度:     【字体:

新华网深圳10月11日专电题:一只生蚝折射的“双重安全困境”——广东生蚝重金属超标调查

  记者乌梦达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日前发布的一则报告显示,海水污染导致贝类重金属严重超标,而长期食用重金属超标的贝类可能对人体脏器产生危害。作为主要的贝类产品,生蚝这一餐桌美味让不少消费者“避而远之”。

  一只小小生蚝的重金属超标,折射出保护环境安全与产业发展,食品安全和检测标准滞后的双重困境。

    生蚝被曝重金属含量超标数百倍

  深圳市民老郑准备暂时告别自己钟爱的碳烤生蚝了。

  因为日前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2010年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2010年珠江八大入海口携带入海的污染物约108.1万吨,导致部分贝类体内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有专家表示,消费者常吃的生蚝铜含量超标740倍、镉含量超标90倍。

  华南农业大学邹记兴教授介绍说,生蚝学名牡蛎,多在浅海中养殖,对污染物较有耐性,由于常以海水中腐殖质为食,在海水被严重污染时,生蚝体内也会有重金属沉积。

  生蚝被污染的消息让不少消费者“忍痛割爱”。老郑之前在网上团购了一家位于深圳罗湖公园附近的烧烤店套餐,里面含有12只碳烤生蚝,在看到生蚝被重金属污染的消息后,他马上向商家打电话要求退订套餐。这家烧烤店的老板则介绍,最近几天他们已不再进生蚝了,“因为很少有客人再吃”。

一只生蚝折射的“双重安全困境”

  一只小小生蚝的重金属超标,折射出保护环境安全与产业发展,食品安全和检测标准滞后的双重困境。

  业内人士介绍,我国是亚洲贝类产品出口第一大国,2010年我国贝类产品出口量26.07万吨,在世界贝类产品出口总量中占14%。而据一些商户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检测的部分指标远低于欧美,所以出口的贝类往往质量更好。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刘述锡则表示,中国的海产品检测部分标准并非全面落后,一些指标甚至严于国外,例如我国对贝类检测镉金属的含量限制为0.1mg/kg,韩国的标准则是2.0mg/kg,但由于我国相关标准体系建立晚,在标准建设方面仍不完善,需向欧美国家学习借鉴。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贝类学会理事长张国范表示:“不少专家都曾建议,希望制订科学的安全标准,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位名叫“尹若”的网友在微博上留言,一只小小的生蚝,折射了珠三角的生态困境。多年来,珠三角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资源环境代价,区域水和大气的污染较为严重。

  质检部门:一个月前检测未发现超标

  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该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深圳不久前举行的大运会期间,曾经对包括生蚝在内的贝类产品进行过检测,当时的结果显示“贝类产品的重金属含量在标准范围内”。同时,该中心表示,已注意到最近传出的生蚝被污染的消息,近期还会组织更大规模的检测。

  而记者从一些水产品批发商处了解到,由于饮食习惯和近海等因素,广东市场的生蚝消费量在全国位居前列。以深圳为例,除了产自湛江、福建等地的生蚝外,深圳本地也养殖一些生蚝。一些消费者担心,深圳所处的珠三角地区由于工业发达,污染严重,生蚝的重金属含量会超过其他地区。不过记者注意到,深圳市场上销售的生蚝被商户标注的产地大多为湛江。

  对此,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表示,检测主要是针对进入农产品市场的大宗批发的贝类产品,从技术上可以实现产地追溯。

  但据知情人士透露,难以排除深圳本地生蚝打着其他产地的幌子进入市场的可能,而终端的消费者则很难辨别,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扩大检测范围,加强执法力度。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一斤重大闸蟹15万 “天价蟹”背后疑点重重(图)
下一篇文章:抚远大马哈鱼是“辐射鱼”吗? 权威部门回应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